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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政策

入學年齡規定

現時加州法律規定,凡在2012年11月1日或之前滿5 歲者, 皆符合法定入學年齡資格報讀幼稚園;凡在2012年11月1日或之前滿六歲者,則符合法定入學年齡資格報讀一年級。在2012年11月2日至12月2日之間滿五歲的學生,將符合資格申請入讀2012-2013學年過渡性幼稚園計劃。過渡性幼稚園計劃是一個為期兩年計劃的第一年,該計劃使用經修改過的幼稚園課程,適合學生的年齡和發展。欲知更多資訊,請參考2012-2013學年過渡性幼稚園計劃補充指南。
請注意:若您簽署和遞交申請表,而您的子女符合申請過渡性幼稚園計劃的年齡資格,您的子女將會在2012-13學年註冊就讀過渡性幼稚園計劃,到2013-14學年才繼續升讀幼稚園。

兄弟姊妹

居住於同一住所,並擁有同一父母/監護人者被視為兄弟姊妹。

弟妹可獲派位至其兄姊的學校就讀,但兄姊必須於下個學年於該校繼續就讀,而該校必須有足夠學位。如有意申請兄姊現時就讀學校,弟妹必須在申請表上將該校列為第一選擇,否則,弟妹有可能被派往其他學校。同時,我們建議您填上其他學校選擇,以防兄姊就讀學校沒有學位空缺。

兄姊不會獲得優先派位入讀弟妹所屬學校。給予弟妹優先入學之目的是協助父母把多名子女註冊入讀同一學校, 方便照顧;而非給予申請人優先入讀多間學校之權利。我們會盡量把弟妹分派到兄姊所屬學校就讀,只要學校仍有學位;但我們不能保證弟妹能夠入讀兄姊現正就讀之課程(例如語言課程)。

我們建議您在入學申請表內填上額外的學校選擇,以防兄姊所屬學校或課程沒有學位空缺供弟妹入讀。

若您為多名子女同時申請同一學校但不同年級就讀,我們不保證您所有子女可入讀同一學校。由於學額有限,同時申請入學的兄弟姊妹新生有可能被派往不同學校。事實上,有些家長選擇讓子女在不同學校就讀。若您不在申請表上以相同次序列出相同學校選擇,三藩市聯合校區將無法知道您想安排子女在同一間學校就讀。

雙胞、三胞及多胞胎

若希望雙胞胎、三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獲派同一所學校、年級和計劃,家長必須在每份申請表上以相同的優先次序填寫相同的學校和計劃選擇。此外,家長/監護人必須在申請表上勾選相關空格,注明他們希望其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獲派同一所學校。當其中一名雙胞胎子女獲派一個所選的學校時,若仍有空位,學生派位程序會務求安排另一名雙胞胎子女到同一學校。若雙胞胎子女不獲派其中一所選校,他們會獲派同一所離家最近和有空位的學校。若您在申請表上勾選“ 否” 空格, 雙胞、三胞及多胞胎學生的申請會被分開當作個別學生的申請去處理。若派位結果未能讓多胞胎兄弟姊妹在同一學校就讀,有關學生在之後的派位階段可以得到弟妹派位優先權申請入讀其他兄姊之學校。

防疫注射

學前班兒童必須在入讀學前班前12個月内完成身體檢查。幼稚園學生必須在入學前6個月內完成身體檢查。1年級學生必須在入學前18個月內完成身體檢查。首次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的學生到所獲派學校註冊時,必須帶備最近的防疫注射紀錄。

首次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的學生必須提供一年内的肺結核測試結果,或者有醫生證明學生沒有感染肺結核細菌的風險。

加州法律規定,凡在讀幼稚園(或1年級或是第一年在公校就讀)的學生,都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遞交由執照牙醫所做的口腔健康評估證明。

防疫注射家長指引

防疫注射家長指引根據加州學校防疫法規定,學生入學前必須接種所需的疫苗。加州一項新學校疫苗接種法例規定所有7至12年級的學生必須接種Tdap(破傷風白喉百日咳混合疫苗)加強劑

進入幼兒中心的兒童需接種以下疫苗:

註冊時年齡︰所需疫苗︰
  • 2至3個月 1 DTaP, 1 Polio, 1 Hep B, 1 Hib
  • 4至5個月 2 DTaP, 2 Polio, 2 Hep B, 2 Hib
  • 6至14個月 3 DTaP, 2 Polio, 2 Hep B, 2 Hib
  • 15至17個月 3 DTaP, 3 Polio, 2 Hep B, 1 MMR*, 1 Hib**
  • 18個月至4歲 4 DTaP, 3 Polio, 3 Hep B, 1 MMR*, 1 Hib**, 1 Varicella

進入本校區就讀的所有學生需接受肺結核皮下檢驗

  • 在1歲生日或之後接種
  • 在1歲生日或之後接種,不論1歲生日前曾接種多少乙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

進入幼稚園的兒童需接種以下疫苗︰

  • 5 DTaP (若至少其中1劑是在4歲生日或之後接種,4劑可滿足請求)
  • 4 Polio (若至少其中1劑是在4歲生日或之後接種,3劑可滿足請求)
  • 3 Hepatitis B
  • 2 MMR (2劑在1歲生日或之後接種)
  • 1 Varicella (建議接種第二劑)
  • 肺結核皮下測試

進入七年級的兒童需接種以下疫苗︰

  • Tdap加強劑(規定 -- 請見詳情
  • 3 Hepatitis B
  • 2 MMR (2劑在1歲生日或之後接種)
  • 1 Varicella (若在13歲生日或之後接種,需要2劑)

您子女是否有健康問題?

您子女若有健康問題,可能影響接受教育,請在申請表“特殊需要”部份註明,並附上一封信,描述您子女的特殊需要。請把該信及申請表釘在一起。該信提及的問題需是您子女的嚴重健康問題(需要文件證明),而不是親戚的健康問題或其他非健康問題,例如交通不便問題。

您子女若有健康問題,請您子女的健康護理提供者填寫一份“緊急護理計劃”,這樣您子女在校可接受適當的護理。假如您子女在校需要服用治療藥物,您子女的醫生必須為每一種藥物填寫一份“藥物服用表格”。

緊急護理計劃表格及藥物服用表格可在www.healthiersf.org/forms取得。

跨校區入學申請

跨校區入學申請 (教育法令第46600 et seq段)

三藩市居民如想子女於三藩市以外的公立學校就讀,家長/監護人必須向學生入學事務處申請跨校區就讀許可證。家長/監護人需帶備一份最近的三藩市住址證明。從一月開始,我們會每週辦理跨校區許可證申請,並將處理後申請轉交有關校區;批准與否,將由申請之校區作出決定。

學生若想在三藩市公校就讀,但其家長/監護人不是三藩市居民,家長/監護人則須從自己現時居所所屬校區辦事處申請一張跨校區就讀許可證。任何在三藩市以外居住的學生,若想報讀或繼續在三藩市公校就讀,必須申請跨校區就讀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學生必須每學年提交一份許可證給校區存檔。校區不保證已辦理跨校區就讀許可證之學生能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

獲批跨校區就讀許可證之理由包括:

  • 照顧在三藩市接受托兒服務學生之需要
  • 家長/監護人受僱於三藩市
  • 學生已有兄弟姊妹在校區就讀,申請乃避免家長奔走兩處不同校區之困難
  • 容許學生在父母/監護人遷離校區後繼續完成該學年之學業
  • 居處所屬校區未能提供本身感興趣的特別教育課程

跨校區轉校申請處理最早要到開學前五個星期才可展開(不能再早)。我們會先確保所有在三藩市居住學生獲派學位後才開始批核申請。因此,我們建議您同時到居處所屬校區為子女辦理入學註冊手續,以防我們未能把您子女分派到您意願的學校就讀。

跨校區許可證之批核主要視乎學位空缺,而我們有權決定是否接納任何人士之跨校區就讀申請。此外,我們有權限制跨校區就讀申請之人數,並有權依申請類別和性質給予某些申請優先處理。

若跨校區就讀引致學生教育費用比州政府所撥之補助金額為高,則跨校區就讀申請不會獲批。

此外,若學生要求跨區就讀之學校出現學位求過於供的現象(即該校在首個派位階段後學額已滿),則跨校區就讀申請不會獲批。

若您有意申請到三藩市聯合校區跨區就讀,您必須先向您居處所屬校區辦事處申請跨校區就讀許可證。各校區均有自己的申請時限和規定。若您居處所屬校區批出許可證,它們會把該許可證郵寄本校區學生入學事務處等候批核。學生入學事務處若需額外證明文件(例如工作證明),將會以郵寄方式與家長/監護人聯絡。

連同其他入學所需文件,您必須向學生入學事務處遞交三藩市聯合校區入學申請表一份。申請表上必須載有您在區外居住的地址。

跨區就讀學生不會按一般派位程序獲得派位。您子女的跨校入學申請要待暑假中跨校區學位分配程序開始時才獲處理。校區必須收到填妥的許可證及入學申請表才會為學生進行派位。

特殊教育學生在獲得跨校區派位前,其許可證必須先經特殊教育地方計劃區(SELPA)主任或特殊教育服務部助理學監批核。

跨校區許可證每學年必須續期。許可證獲續期與否,則視乎學生能否達到學業進度要求、操行及出席率等因素。校長會根據這些標準每年批准及/或拒絕跨校區許可證之申請。

住址規定

一名未成年子女的住所被認定為其父母或監護人的合法住所,而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擁有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監護權。若要在三藩市聯合校區註冊就學,學生的父母/ 法定監護人必須持續地居住在三藩市,包括遞表申請的時候和學生在三藩市聯合校區就學期間。這項住址政策並不適用於無家可歸的學生。

住址定義

校區住址政策規定,父母/ 法定監護人必須是三藩市住戶,而該住戶必須全時間在申報之三藩市住址居住,即若申請人在不用上班或上課時大部分時間會在所申報地址上棲身。在界定住址時,下列因素必須考慮:

  1. 住所是指某人恆常身處的地方(若他/她不需外出工作或因其他特別或暫時性原因而外出時);也是某人返回棲息的地方。
  2. 住所只得一處。
  3. 兩個或多個住所不得同時並存,某人現居住所就是唯一住所。
  4. 若父母或監護人與一名未婚而未成年之子女同住,則該名未婚而未成年子女之住所就是他/她父母或監護人之住所。
  5. 凡更改之住址必須是某人有意並實際入住之住所。

若父母分居,住在不同的地址,在學年上學期間,學生必須有至少50%的時間與實際居住在三藩市的一方家長同住。

任何純綷為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而提供的暫時性住址一概不獲承認為合法住址。任何人士如只在三藩市擁有物業,但非以該處為住所者不會被視為三藩市居民。

必須提供證明文件

學監按照指引制定行政法規,闡明在三藩市定居而要申請或入讀三藩市公立學校所需的一切證明文件。

在申請人要求更改任何住址時都一律必須提供這些證明文件。此外,過渡年級學生申請升讀6或9年級也可能被要求提供這些證明文件。

特殊情況

學生若屬以下特殊情況,而又能向校區提供正式文件證明,則他/她可被視為三藩市居民,情況包括:已脫離父母監護權之未成年人士;在三藩市內法院指定之合法寄養/領養家庭或持牌兒童機構接受照顧之人士;因暫時性傷殘仍在三藩市醫院或護理中心留醫之人士;與成年看顧人一起居住之人士;或已獲得跨校區就讀許可證之學生等。若校區發現申請學生純綷為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而與看顧人(而非父母)同住,校區有權否決學生之入學申請。學監按照指引制定行政法規,闡明一切被視為足夠的證明文件種類。

無證學生

凡居住在三藩市市內的家庭,其子女都獲得保證在三藩市聯合校區得到免費公立教育,絕不因為其移民身份而被拒絕入學。

住址核實

學監會根據本身決定,自行或指派人士對學生住址每年作出核實,並把學生住址證明文件之副本存放在規定的學生永久紀錄內。

若校區職員有理由相信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提供虛假或不可靠之住址證明,學監或其指派人士會循合理途徑去確定學生是否符合校區住址政策之要求。

為了確保申請人住址屬實,校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交額外證明文件和/或對申請人住址展開調查。由於學生及家人在學年內有可能更改居住地點,三藩市聯合校區有權隨時核實學生及家人之住址實況或要求他們提交證明證實他們有意圖在申報住址繼續居住,有關措施會視乎需要按每月、每季或每年之幅度進行,對象包括在過渡年級就讀之學生。

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就是負責監督住址欺詐調查的指派人士。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可指派校區工作人員或私家偵探展開其認為合理和適當的住址調查。

入學申請後搬遷

若擁有學生生活監護權之家長/監護人在遞交入學申請後搬遷到一個新的地址,他/她必須在搬遷後14天內向學生入學事務處提交更改地址表格一份。家長/ 監護人已遷離三藩市但仍想學生留在三藩市公校上學,學生須向新居所屬校區申請一張跨校區就讀許可證。跨校區就讀許可證須按照校區政策規定辦理。如家長/監護人在遷離三藩市後14天內未能遞交更改地址表格,校區會撤銷有關學生的學籍。

學監按照指引制定行政法規,闡明家長通知學生入學事務處遷出三藩市後之一切入學申請後果。

撤銷學籍

若學監或其指派人士證實學生的入學申請/或派位涉及虛假住址、虛假監護權/看顧人,或其他虛假資料申報,校區會撤銷有關學生的學籍。

非三藩市居民

若校區發現學生並非三藩市居民,校區會撤銷有關學生學籍,並要求該生到實際居住地方所屬校區申請入學。學生學籍一旦被撤銷,校區在一年內不會向有關學生簽發跨校區就讀許可證入讀任何一所學位求過於供的學校。

然而,該生隨即可以重新申請跨校區許可證在另一間學位供過於求的學校就讀,條件是該校在學生重新申請入學時仍有學位空缺,包括學生原來就讀學校(若該校屬學位供過於求的學校)。此類申請須按照校區政策規定辦理。

三藩市居民

如果校區查明並確認學生家庭雖然居住在三藩市,但卻在申請時利用虛假資料而獲得某個學校的派位,或者在校區查明其並非居住在三藩市的事實後遷至三藩市居住,學生這個以虛假資料申請而獲派的學位將被取消;家長可以為子女申請入讀一所供過於求,且當時又仍有空位的學校。*任何由於在派位程序中因為違反派位政策之有關住址之規定而被取消學位的學生家庭,將不能在取消學位後的一年內參加任何餘下的派位程序去申請一所求過於供的學校。

*例外情況:學生家庭如果違反了校區派位政策中住址的規定,但可以申請派回原校的條件是:(1)該校是供過於求的學校。(2)該校有空位並且在學生被取消學位時沒有大量的申請者。

“供過於求的學校”指在現學年最初的派位程序中仍未派滿且沒有大量申請者的學校。“求過於供的學校”指在現學年最初的派位程序中已經派滿並有大量申請者的學校。

所有違反此政策的家庭需負起校區因調查所招至的時間和金錢損失,校區會向有關人士追討涉及費用。另外,學生學籍一旦被撤銷,校區在一年內不會向有關學生簽發跨校區就讀許可證,換言之,該生在一年內將無法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

除追討調查涉及費用外,校區對所有向校區提交虛假資料以騙取學籍之家庭保留民事及刑事追究權;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政府法§12650等等的索賠起訴。教委會賦予總法律顧問權力來解決虛報住址之索賠。

若校區初步裁定學生並非居住在三藩市,學生入學事務處需發信通知其家長/ 監護人。該信就學生被懷疑居住在三藩市以外一事知會家長/監護人和列出三藩市以外的地址,家長/監護人有權在7天內對此初步裁定作出抗辯。

對撤銷學籍提出抗辯

若家長/監護人對校區撤銷學籍之決定有異議,他/她可在7天內向學生入學事務處提交抗辯信及所有支持理據。

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或學監指派人員將會與家長/監護人安排一個非正式會議,展開抗辯程序。

此會議給予家長/監護人一個機會提供住址證據,以及回應校區就學生住址和證據所作出的查問。

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或學監指派人員可能要求家長提供額外資料和住址證明文件,以證實他們的說法。

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或學監指派人員會在合理時間內作出回應,通知家長/監護人是否維持撤銷學籍之原判。這一決定將會是最終決定。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在學監自由裁量權下執行這一政策。在對校區撤銷學籍決定提出上訴期間,學生會照常上課。

若家長/監護人在收到通知信後七天內未能提交“住址抗辯申請表”,學生的學籍將會在您收信後第八天被撤銷。這一決定將會是最終決定。

舉報使用虛假地址!

請致電舉報熱線:415.522.6783或電郵至:AddressTipline@sfusd.edu。

外國學生

為了令外國到三藩市聯合校區就讀的高中學生得到特別需要上之照顧,學生入學事務處會為這類學生在外地取得的成績單進行評審,並因應他們各自獨有需要為他們作出最適當的學位分配。

在公校教育上,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升學架構和學業要求。有些國家設有13年的中小學教育,有些則只有11年,更有些只有10年。因此,在評審學生外地成績單時必須對外國教育體制有所認識,並且保持觸覺、常識和審慎。

所有打算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公立高中之學生在申請入學時,除一般所需文件外,還應帶備他們由外國/來源地取得的所有成績單。學生入學事務處輔導員會審核這些成績單,並依據他們的學業程度為他們編配最適合的年級就讀。

轉校/ 更改課程

資格

學年期間轉校對學生及各校造成不便,故一般不被接納。只有在下列情況,學生於九月開學後轉校可能獲批准︰

  • 地址更改
  • 紀律處分
  • 安全考量
  • 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同意特殊教育學生轉介

地址更改

家長/監護人若搬遷到三藩市另一地區居住,想幫其子女轉往一間較近居所的學校就讀,而該校又有學位/課程空缺,則可以辦理轉校。若學生屬特殊教育學生,則要視乎學校是否能滿足該生個別教育計劃內所列各項特別需要。學生入學事務處或會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監護人轉介學生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參考下面 “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同意轉介” 部分) 。

家長/監護人可基於地址更改理由提出轉校申請,申請人必須填寫一份轉校申請表,並把它交回學生入學事務處(EPC) 地址︰Franklin 街 555 號100 室,電話︰241-6085。

遞交地址更改表格時,必須同時提供家長/監護人有照片的身份證及兩份新住址證明。這兩份住址證明必須是最近的,並且印有家長/監護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下任何兩種證明文件皆可接受︰水電費單(日期必須是45天內)、最近汽車保單車輛登記證明、業主或租客保單、物業稅單、現時租約,或45天內由政府機關(如:社會服務機構)發給家長/監護人之公函。任何遲於4月15日之轉校申請將不獲批准。

安全考量

學生在完成開除聆訊或輔導會議程序後可透過學生服務辦事處轉校。若因開除聆訊或輔導會議決定而透過學生服務辦事處轉校的學生屬特殊教育學生,學生服務辦事處及開除學生之學校必須把有關學生現有個別教育計劃(IEP)資料傳真至學生轉讀之學校,同時把他/她的所有學業記錄馬上交到新校。如有需要,開除學生之學校須於30天內與學生轉讀之學校一起進行一次個別教育計劃會議。

安全考量

家長/監護人若基於學生安全考量而申請轉校,必須經由學校提出有關申請。申請人必須提交學生福利、學業轉介與過渡服務表格,同時附上一份證明安全問題的警察報告及任何有助申請的學校證明文件。填妥的表格須交學校,再由學校轉交三藩市聯合校區學生服務辦事處,地址︰Portola 路 555 號,電話:695-5543。學生服務辦事處會決定與學生安全有關之轉校申請是否恰當和合理,一經批核,學生會被安排到一所仍有學位/課程空缺的學校就讀。若學生屬特殊教育學生,學生服務辦事處會把家長/監護人轉介到有關學生的個別教育計劃小組(請參考下面 “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同意轉介” 部分) 。

個別教育計劃小組同意轉介(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學生派位必須經個別教育計劃之檢討過程。特殊教育學生在開學後轉校,只要個別教育計劃小組認為  有關轉校申請恰當和合理。若家長/監護人有意為有特殊需要之子女申請轉校,他們必須透過子女老師向有關方面召開一次個別教育計劃小組會議。負責老師須回應有關要求,在30天內召開有關會議,並聯絡他們學校的特殊教育服務的資源專科教師,尋求協助。 

其他更改

更改課程 (語言沉浸及雙語文課程) 家長/監護人若想為子女更改現時就讀語言課程(例如從西班牙雙語文課程轉為普通教育課程),必須向學生入學事務處提交申請表。學生入學事務處職員會根據學位/課程空缺、學生年級、學生語言能力及/或需要來審批申請。

家長/監護人若基於更改課程需要(語言沉浸課程及雙語文課程)而申請轉校,必須填妥轉校申請表,然後交學生入學事務處, 地址︰Franklin 街 555 號100 室,電話︰241-6085。

變遷家庭與青少年之入學申請

於2001年12月再度獲核准的麥金尼-凡托(McKinney-Vento)無家可歸者援助法案,保障無家可歸兒童及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變遷家庭與青少年(FYIT)的兒童若首次報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可往學生入學事務處申請入學,地址:Franklin街555號100室,電話:241-6085或241-6136。若符合入學條件,學生可申請任何一所學校,但能否獲派所選學校,需視所申請的年級或計劃的學額而定。

負責變遷家庭與青少年計劃的校區聯絡員是Tatum Wilson,她的辦事處地址是: Portola街555號,1號平房,電話:695-0339。

無家可歸兒童或青少年若無入學申請所需證件該怎麼辦?

  • 學校、機關、庇護所及其他相關辦事處需與學生入學事務處聯絡,開始為無家可歸兒童辦理入學 申請手續,電話:241-6085或241-6136。
  • 所選學校需馬上讓兒童或青少年入學,即使欠缺入學所需證件也行,如前校學業成績、醫療紀錄 、居住證明,或其他證件(第722節(g)(3)(i)條)。
  • 兒童或青少年若欠防疫注射或醫療紀錄,學校需轉介家長/監護人到校區聯絡員處,該聯絡員會協助取得所需的防疫注射或醫療紀錄(第722節(g)(3)(C)(iii)條)。
  • 入讀的學校必須馬上聯絡前校,以取得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紀錄(第722節(g)(3)(C)(ii)條)。
  • “入學”一詞意指包括在校上課及充分參與學校活動(第725節 (3)條)。
  • 由校方保存的一切紀錄,包括防疫注射或醫療紀錄、學業成績、出生證書、監護權證明,以及特殊教育或計劃評估報告,必須妥善保存,以便學生報讀他校時可及時(在14天寬限期内)向新校提供。做法必須符合普通教育法第444節的規定(第722節(g)(3)(D)條)。
  • 校區聯絡員向庇護所及其他相關機構提供的協調服務包括:公車月票、校服、補習及上學用品。

爭端解決程序

  • 像其他兒童及青少年一樣,地方教育機關必須確保每名無家可歸兒童及青少年有均等機會接受相同、免費和適當的公立教育,包括公立學前教育。以下是解決爭端的説明:
  • 選校或申請入學時若有爭端,所選學校必須先讓無家可歸兒童或青少年馬上入學,然後解決爭端(公法第107-110節、第722(g)(3)(E)(iv)條)。“入學”一詞意指“在校上課及充分參與學校活動。”
  • 學校必須儘快轉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至校區聯絡員處,以便可以儘早展開爭端解決程序。校區聯絡員也必須以同樣程序幫助孤身青少年。
  • 關於選校或入學的裁決,校方必須向家長、監護人或孤身青少年以書面敘明理由。
  • 爭端若未能在校區獲得解決或在上訴中,校區聯絡員需將所有文件交由學生事務處執行主任複核,並在五個工作天内得出結論。
  • 若爭端依然未獲解決,學生事務處執行主任則需將所有文件呈交加州無家可歸者協調員:Leanne Wheeler。

何謂無家可歸兒童?

  • 凡居住在庇護所、單房旅舍、過渡性房舍、街頭、汽車、被棄置的建築物,及其他不適合留宿的 住所的兒童及青少年都被視為無家可歸者。
  • 居於拖車營地及露營營地的兒童及青少年:凡缺乏適合留宿住所,暫住於拖車營地或露營營地的兒童均被視為無家可歸者。但若長期居於那處,居所又適合住宿,他們則不被視為無家可歸者。
  • 與親友同住的兒童及青少年:凡因為找不到住所或負擔不起住房而與親友同住的兒童均被視為無家可歸者。但若爲省錢而自願與他人同住,則不被視為無家可歸者。
  • 寄養兒童及青少年:一般而言,居於寄養家庭的兒童並非無家可歸者,但兒童若因父母無棲身之所而被安置於寄養家庭,則被視為無家可歸者。此外,兒童若因等待寄養或被疏忽照顧,別無其他地方可住,需住於緊急庇護所或過渡性收容所,也被視為無家可歸者,直至獲得安置爲止。
  • 住院兒童及青少年:可出院但遭父母遺棄而需繼續住院的兒童被視為無家可歸者。兒童若在入院前已是無家可歸者,住院期間亦被視爲無家可歸者,除非出院時獲得安置於正規和適合的居所。
  • 被監禁的兒童及青少年:被監禁和受州政府看管的兒童,若無地方居住,都被視為無家可歸者。
  • 移住兒童及青少年:移住勞工的子女若留宿於不適合居住的地方被視爲無家可歸者。
  • 離家出走兒童:凡離家出走,留宿於離家出走庇護所、街頭、被棄置的建築物,或其他不適合居住地方的兒童,即使父母願意收留他們,也被視爲無家可歸者。
  • 孤身青少年:父母或監護人不愿收留在家中的兒童,若留宿於街頭、庇護所或其他過渡性或不適合居住的地方,都被視爲無家可歸者。
若學生個案不屬上述任何一類,州及本地教育機構必須根據學生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Great things are happening for our kids in San Francisco public schoo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