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子女教育過程的權利
州法律規定,代表子女參與其教育過程和體系,是每個家長/監護人應有的權利。
這些權利載於加州教育則例第 51101條,包括有權:觀課、與教師會面、當義工、子女無故缺席時獲通知、得知子女標準化測驗成績、要求選擇心儀學校、獲得安全學校環境、檢視課程素材、得知子女學業期望與進度、索閱和質疑學生記錄內容、得知學校規則、對心理測驗知情和表達同意/不同意、參與各議會及委員會、子女有留級危機時獲通知、參與政策制定,等等。
家庭學校夥伴法案(The Family-School Partnership Act)容許家長、袓父母及監護人向雇主請假,從而參加孩子學校或托兒中心的活動。欲知更多有關家長權利的資訊,請瀏覽網頁: www.sfusd.edu/services/know-your-rights/parent-rights 和 www.cde.ca.gov/ls/pf/pf/。
補習或私人授課。
雇員不得獲聘向他們任教學校的學生補習或私人授課。若雇員希望在其他學校向學生補習或提供服務,他們須首先獲其上司授權批准(教委會政策第 4036 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