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書:學生在校服用藥物安排
三藩市聯合校區關注到,學生上課期間可能需服用藥物。為提供安全適當環境,以配合學生的需要,三藩市聯合校區經訂立學生在校服用藥物的政策。政策根據加州教育則例而制定,適用於所有在上課期間需要服用藥物的學生,服用的藥物包括:學生病患或長期健康狀況服用的處方藥物(如抗生素、哮喘吸入器)、不需處方可購到的藥物(如 acetaminophen、ibuprofen),以及家用藥物。
若你子女需服藥,請與子女的醫生/健康護理人員商討,設法配合在課外時間才去服用藥物。
如你子女需在上學時服藥或帶備藥物以應需要(例如哮喘藥)。請遵照下面指引及參閱附上 的 “服用藥物表格” 。
學生在校服用藥物規定
注意:三藩市聯合校區教職員只會在以下條件符合之後,才協助學生服藥:
- 1. 學生在學校服用的所有藥物,包括 a)處方藥物,b)不需處方而可在藥房購到的藥物,及 c)家用藥物,必先經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及健康護理人員填寫服用藥物表格(參閱第 3.10.5章),以作為證明。表格填妥後,必須交給學校,學生才可開始在校服用該些藥物。
- 2.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交出應用的藥物,需盛放於有藥房標籤的原裝藥瓶。
- 3.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必須親自或由代辦的成年人送交藥物到學校。如不同意,請致電學校說明理由。
- 4. 每年,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必須為子女所服用每一樣藥物,各填寫一份服用藥物表格。
- 5. 以下人士可依照健康護理人員之指示,協助學生在校用藥:
- a. 學校護士,或受訓的指定職員;
- b.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親身到校照顧子女用藥(須事前與學校安排時間);
- c. 學生自行用藥。在某些情況下,學生可以自行服用藥物,但事前必須經家長/監護人/看顧人以及健康護理人員在「服用藥物表格」上表明。《眾議院法䅁743 號》規定,校區須接受由內或外科醫生簽發的書面聲明,若內容涉及允准學生攜帶及自行服用吸入性哮喘藥物;也須接受由一些與預付費用醫療計劃有合約的內外科醫生所簽發的書面聲明(該些醫療計劃在墨西哥法律下合法營運,並在加州獲發牌承認為合格醫療保健服務計劃)。書面聲明必須以英文和西班牙文提供,並列有內或外科醫生的姓名和聯絡方式。
- 6.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將於學年結束前接獲通知,前往學校領回子女藥物。如不到校領回,藥物將由學校教職員作適當丟棄。
如何在緊急時給學生服用抗癲癇藥,使癲癇受到控制,加州教育則例第 49414.7 條有所規定。若醫生開了緊急抗癲癇藥給你孩子服用,使癲癇受到控制,請通知校長,以便完成適當的文件檔案工作, 並安排受過訓練人士去幫助你孩子服用緊急抗癲癇藥。
加州教育則例第 49414 條授權,校區必須提供緊急腎上腺素自動注射器給學校護士,或處理緊急過敏情況的受訓義務職員。
根據以下聯邦法律, 學生有權在校服用藥物:
- 公法 93-112; 87 法規 394; 29聯邦法典第794條; (眾議院法案第8070號)。"1973年復健法"。
- 公法 101-336; 104 法規 327; 42聯邦法典第12101-12213條; (參議院法案第933號)。 "1990年聯邦殘障人法案"。
- 公法 105-17; 111 法規 37; 20聯邦法典第1400-1485條; (眾議院第5號)。 "1997年殘障人教育法案修正案" 。
加州教育則例 第 49423 條賦予加州學校法定權力,可在校內協助施用其他藥物。儘管加州教育則例在第 49422 條內有所規定, 但若學生在正常上課天時間內需服食醫生處方藥物, 則可由學校護士或其他學校指定人員提供協助,前設是校區已收到(1)醫生有關服藥方法、數量及時間的書面說明,及(2)家長/監護人的書面意願,表明希望校區依照醫生說明去做,給學生提供幫助。
詳情可向學生、家庭及社區支援部當值護士查詢,電話:(415) 242-2615。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