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須向兒童保護服務處提交報告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須向兒童保護服務處提交報告

學校職員有責任報告學生情況。因此,若他們知道或觀察到某兒童被虐待或疏忽照顧(無論知道或合理懷疑),都應立即或盡早致電兒童保護服務處(CPS),並於知道事件後 36 小時内,撰寫報告,傳真到兒童保護服務處。兒童保護服務處熱線:(415)558-2650、(800)856-5553。

兒童被虐待或疏忽照顧的情況包括:(1)蓄意對兒童身體造成傷害;(2)性虐待或性侵犯;(3)不照顧(負責兒童健康人士未能給予兒童照顧或粗暴對待兒童,對兒童的健康造成傷害或威脅);(4)蓄意傷害兒童,或危害兒童的健康;(5)非法體罰或傷害。

兒童被虐待或疏忽照顧的情況不包括:兒童彼此間的毆鬥;警官執行職責範圍内任務時,因使用合理武力,以致兒童受傷害;學校職員在平息騷亂時(或構成人身威脅或財物損失),因出於自衛而使用合理和必要的武力;或從學生手上奪過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虐兒調查

警方及/或兒童保護服務處官員(1)持有法庭令或法庭手令,(2)得到家長同意,或(3)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就虐兒指控到校面見學生。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