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養青少年之入學申請與權利
凡屬少年法庭撫養科之法定撫養人,及居於家庭以外住所的兒童(按少年法庭犯罪科所頒命令),若想報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可在辦公時間内,隨時到以下地點報名。
獲安排就讀普通教育及特殊教材專家計劃之學生,不用預約,可向學生入學事務處(EPC)報名,地址:Franklin 街 555號 100 室,聯絡電話:241-6085。
獲安排就讀特別日班、日間治療班或非公立學校之學生,將按指示,前往學生入學事務處特殊教育派位組辦理派位事宜。特殊教育派位組聯絡電話:355-6995。
寄養孩子, 即使不能出示入學所需一般文件或衣服(例如:從前的成績記錄、醫療記錄、住址證明、其他證明文件或校服), 三藩市聯合校區也需即時接納其入學。為確保學生獲安置到適當學校,學生入學時宜提供所有相關文件。
為了孩子利益起見,若寄養孩子轉換寄養居住地點,仍可留在原校就讀,只要仍在法院管轄下。若寄養孩子年中退出寄養,仍可繼續在原校就讀,直至學年結束。在高中時被法庭授令退出寄養的高中生,仍可繼續在原校就讀,直至畢業。有關學生須向學生入學事務處提交更改住址表格一份,同時於就讀學校更新緊急事故聯絡卡上資料 。若新的寄養居住地點並非在本市內,有關學生須在該學年即時申請跨校區轉校許可證,但是派位將不會被拖延。
寄養孩子若因法庭命令或兒童福利工作者的決定而改變住所,應立即被視為滿足參加校際體育比賽或其他課外活動的所有居住要求。
欲查詢更多有關寄養青少年資源的資料(包括免費補習),請聯絡三藩市聯合校區寄養青少年服務協調計劃 (FYSCP) , 電話: 415-242-2615。
眾議院490號法案(AB490)
穩定學校環境
- 縣派位機關在派位決策過程中,需考慮寄養兒童的就學區,務求該兒童能在穩定的學校環境中學習。
- 寄養兒童即使沒有通常所需的學校記錄、防疫注射記錄或校服,校區也須即時批准該兒童入學。
- 寄養兒童的學校安排若有變動,也當獲准留在原校,直至學年結束,目的是讓該兒童能獲得穩定的學校環境,因為穩定的學校環境對兒童有莫大益處。
- 寄養兒童有權留在原校就讀,直至學校安置爭議得到解決為止。
- 地方教育機構需指派一位職員領養照護教育聯絡員,確保寄養青少年的課程安置、入學、轉校得到適當處理。
- 需為寄養青少年考慮一所綜合公校作為學校安置的第一選擇。
及時移交學生記錄
- 地方教育機關及縣的社工及感化官須共同負起責任,使學生能及時轉校過程順利,並及時將學生記錄移交。
- 規定地方教育機關收到接收學校轉校申請後兩天內,需將學生的教育資料及記錄送交該校。
保障學生的分數及學分
- 校區必須承認寄養學生在就讀公校、少年法庭學校或非公校、無宗派學校時所圓滿完成的作業(全部或部分)所得學分。若寄養學生在就讀公校、少年法庭學校或非公校、無宗派學校或機構圓滿完成整個課程,學生則無需重讀該課程;他們也將不會被禁止重讀或修讀課程,以符合加大或州大入學資格要求(51225.2)。
- 確保寄養青少年在安置改變、出庭或參與法庭命令有關活動而缺席時,不會受懲罰。
原校(眾議院1933號法案)(AB1933)
眾議院1933號法案(AB1933)允許寄養孩子留在原校就讀直至他/她不再受寄養止。這意味著寄養孩子可以留在原校/結龍學校就讀,即使他/她:
- 升級
- 在寄養時搬出學校區域或校區。
在學年結束前,若寄養個案完結,寄養孩子在“學年期間”必須允許繼續留在原校就讀(加州教育則例第48853.5條(d)(2))。
高中原校 (參議院1568號法案) 參議院1568號法案(“SB1568”)規定,寄養學生若在高中階段被法庭授令退出寄養,該高中生可繼續留在原校就讀,直至畢業。加州教育則例(EC)第48853.5條。
原校
原校是指寄養孩子被永久安置時就讀的學校,或寄養時最後就讀的學校。若有另一所學校與寄養孩子有關聯,及他/她在過去 15 個月內曾就讀,此學校也可以稱為該寄養孩子的原校(加州教育規例第 48853.5 條(e))。
教育權利
家長有權為孩子教育作決定,除非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屬於他人,或孩子正接受領養(家長權利終止),又或青少年法庭/其他法庭已限制家長對孩子教育作決定之權利。當法庭限制家長對孩子教育作決定時,法庭必須指派一位盡責的成年人為正接受評估或特殊教育服務的孩子作教育決定。若法庭不能指派一位盡責的成年人, 法庭會把案件轉介至三藩市聯合校區的教育替代協調員,好為孩子指派一位代行職責家長。
兒童福利處獲得教育記錄(眾議院 643 號法案)(AB 643)
眾議院 643 號法案(AB 643)允許機構的個案工作人員及州或地方兒童福利機構(根據州的法律對學生負有法定責任,以照顧和保護學生)的其他代表查看學生的記錄。學生記錄在被提供給上述人員時無需經家長書面同意或在司法命令下進行。加州教育則例第§ 49076(L)(i)節。
機構的個案工作人員或代表可以向提供相關教育援助的機構之授權人士透露學生的記錄或身份信息。而獲得資料的機構不得向外透露這些記錄或身份信息,除非是基於家庭教育權利與隱私法案(FERPA)之規定。加州教育則例第 49076(L)(ii)節。
照顧者/資源家庭獲得教育記錄(參議院233號法案)
根據州的法律規定,照顧人/資源家庭可獲取被寄養青少年現有的學校記錄,以確保該學生獲得所需的教育服務、支持及活動(例如:為學生在學校報名、輔助功課、課堂作業,或大學申請;幫助學生報名參加課外活動、補習、課後或增補計劃等)。照顧人可獲取之記錄包括:最近或相對較近時期的成績、成績單、出勤和處分記錄、學生和家長的網上溝通(在特設平臺),以及個別教育計劃(簡稱 IEP)和第 504 節計劃。即使照顧人/資源家庭不是教育權益持有人,但他們仍可獲取這些記錄。沒有持教育權益的照顧人/資源家庭可有限使用ParentVUE (加州教育則例第 49069.3 (a)、(b)條)。
學校紀律權利 (眾議院1909號法案)(AB1909)
眾議院1909號法案(AB1909)監管有關寄養學生在校紀律聆訊之責任和權利。AB 1909 的主要條款如下:
延長停學處分
如果寄養青少年因觸犯過失行為(不涉及需受強制性停學/開除轉介處罰)而被轉介至延長停學處分會議,我們必須通知寄養青少年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的代表相關聆訊,並邀請他們出席延長停學處分會議。對於不會導致強制性停學及開除的過失,我們也可向寄養青少年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提供此通知書(加州教育則例第48853.5, 48911條)。
決定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
對於寄養學生的過失行為(不涉及需受強制性開除轉介處罰),如果要決定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我們將邀請學生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的代表出席會議。通知書可經郵件、電郵或電話發出。對於不會導致強制性開除轉介的過失行為,我們也可向學生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提供此通知書。
開除通知書
如果寄養青少年觸犯過失行為(不涉及需受強制性開除轉介處罰)而被罰開除轉介,校區必須在舉行聆訊前的10 天知會學生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的代表。通知書可經郵件、電郵或電話發出。對於不會導致強制性開除轉介的過失行為,我們也可向學生的律師/兒童福利機構的代表提供此通知書。
提高學校穩定性和社區支持
事實證明,享有固定居所和穩定支持的學生在校表現會更好。然而,62%的三藩市寄養青少年並不居住在三藩市。
若對寄養和收養感興趣,或有意成為寄養義工,請瀏覽網址: www.foster-sf.org。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