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家可歸學生(SAFEH)的入學申請與權利
McKinney-Vento 無家可歸援助法案
McKinney-Vento 無家可歸援助法案的成立目的是消除變遷家庭兒童(無家可歸兒童)在入學、考
勤及在校爭取成功時可能遇到的一切障礙。
無家可歸兒童定義
根據McKinney-Vento法案,以下類別學生均可被視為無家可歸。
- 因為失去房屋、經濟困難而與其他家庭同住一屋或公寓 (即所謂“兩家同住一室” 或 “三家同住一室”) 。
- 現與朋友或親人同住,因他們已離家出走或屬於無成人陪伴青少年
- 住在不合標準的住房 (如缺乏電、水或暖氣)
- 住在庇護所(如家庭、家庭暴力、青少年庇護所或過渡住房計劃)
- 住在旅館、酒店、散房或每週交租住房
- 住在被棄置的建築物、汽車、拖車營地及露營營地或街上
學校選擇 /學生權益(加州教育則例第 48852.7 條)
學生若遇到無家可歸的情況,他們仍有權在原校繼續上學。
若無家可歸學生在學年完結前身份有變,而不再居無定所,以下情況將會適用:
(1)高中學生將獲留在原校就讀至畢業; (2)1-8 年級學生將獲留在原校就讀至學年完結。
"原校" 是指學生有固定居所時入讀之學校,或學生最新近就讀之學校。若學生在有固定居所時入讀之學校有別於學生最新近就讀之學校,或在過去 15 個月內學生另被安排入讀一些學校,則有關教育聯絡員必須與學生本人和學生教育權決定人商量,並取得他們同意,在學生最大利益前提下,決定哪所學校應被視為"原校"。
如發現有違反這些條例的情況,可透過統一申訴程序進行投訴(請參閱第7章:申訴政策和程序) 。
派位
學校須立即替無家可歸學生辦理入學手續(縱然缺少下列文件) :
- 學業記錄
- 住址證明
- 醫療記錄
- 防疫注射記錄*
*30 天有條件寬免期(若未能提供防疫注射記錄
首次報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的無家可歸學生和家庭,可往學生入學事務處報名,地址: Franklin街 555 號 100 室,電話:(415)241-6085 或 (415)241-6136。
已入學並符合上述資格規定的三藩市聯合校區舊生, 應聯絡:
學生及家庭資源連接:
- 登上familylink.sfusd.edu, 填寫一份網上請求表格。
- 經電郵(sflink@sfusd.edu)發送請求, 或
- 致電: 415-340-1716。
服務
幼稚園-8年級學校的駐校社工和高中健康協調員,均是無家可歸學生和家庭該聯絡的學校“負責人”。 如有特殊需要或資源需求,SAFEH家庭可尋找這些專業人士。 SAFEH家庭也可聯絡“過渡期家庭和青少年計劃”,或經由學生及家庭連接聯絡三藩市聯合校區McKinney-Vento無家可歸聯絡員:
- 登上familylink.sfusd.edu, 填寫一份網上請求表格。
- 經電郵(sflink@sfusd.edu)發送請求, 或
- 致電: 415-340-1716。
爭端解決程序
地方教育機關必須確保每名無家可歸兒童及青少年有同等機會接受相同、免費和適當的公立教育,包括公立學前教育。以下是解決爭端的説明:
選校或申請入學時若有爭端,所選學校必須先讓無家可歸兒童或青少年馬上入學,然後解決爭端(公法第 107-110 節、第 722 (g)(3)(E)(iv)條)。“入學”一詞意指“在校上課及充分參與學校活動”。
學校必須盡快轉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至校區聯絡員處,以便可以儘早展開爭端解決程序。校區聯絡員也必須以同樣程序幫助孤身青少年。
當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孤身青少年不滿所得學校選擇或學校派位時,校方必須書面解釋其決定的理由,並附述他們可提出上訴的權利(根據公法第 107-110 節、第 722(g)(3)(E) (ii)條) 。有關書面解釋必須完整、簡潔和清楚,並以有關家長、監護人或孤身青少年能看得懂的語言來書寫。
若爭端未能在校區層面獲解決或在上訴中,校區聯絡員須將所有書面文件交縣教育辦事處(COE)無家可歸事務聯絡員處理。COE 聯絡員屬學生、家庭及社區支援服務部執行主任之職。COE 聯絡員會審視所有收到之文件,並在收到文件後 5 個工作天内得出學校選擇或學校派位的決定。之後,執行主任會通知校區聯絡員及有關家長。若爭端依然未獲解決,學生、家庭及社區支援服務部執行主任則會將所有文件呈交加州無家可歸者協調員。在審閱地方教育機關、COE 聯絡員及有關家長的一切文件資料後,加州教育部會在收到文件後10 個工作天內正式通知有關家長他們最終可獲的學校選擇或學校派位。你可與加州無家可歸者協調員 Leanne Wheeler 聯絡,電話:(916) 319-0383,或電郵:lwheeler@cde.ca.gov。
學生的分數及部分學分
校區必須承認無家可歸學生在就讀公校、少年法庭學校或非公校、無宗派學校時所圓滿完成的作業(全部或部分)所得學分。若無家可歸學生在就讀公校、少年法庭學校或非公校、無宗派學校或機構圓滿完成整個課程,學生則無需重讀該課程;他們也將不會被禁止重讀或修讀課程,以符合加大或州大入學資格要求。 (加州教育則例第51225.2條)
紀律/殘障表現認定審查
對於無家可歸學生的過失行為(不涉及需受強制性開除轉介處罰),若需進行殘障表現認定審查,我們將邀請無家可歸學生聯絡員出席會議。邀請通知可經郵件、電郵或電話發出。對於導致強制性開除轉介的過失行為,我們也可向無家可歸學生聯絡員提供此通知書。(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5(e)條)
開除通知書
如果無家可歸學生觸犯過失行為(不涉及需受強制性開除轉介處罰)而被罰開除轉介,校區必須在舉行聆訊前的 10 天知會無家可歸學生聯絡員。通知書可經郵件、電郵或電話發出。對於導致強制性開除轉介的過失行為,我們也可向無家可歸學生聯絡員提供此通知書。(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8.1(b)條)
校際體育或課外活動
無家可歸兒童或青少年應立即被視為滿足參加校際體育比賽或其他課外活動的所有居住要求。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