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 被其他校區開除而轉讀本校區的學生

被其他校區開除而轉讀本校區的學生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2條)

凡因觸犯加州教育則例第 48915a 及 48915c 條內事項而遭開除的學生,將不得於開除學期內轉讀其他學校或其他校區(縣社區學校、青少年法庭學校或社區日間學校除外)。加州教育則例第 48915a 及 48915c 條之違規事項:

  1. 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出於自衛者例外;
  2. 持有任何利刀,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學生非正常理由之使用);
  3. 非法擁有受管制藥物;除非初次擁有之大麻份量少於一安士,或擁有之非處方藥乃供醫療之用,或藥物經由醫生開出;
  4. 搶劫或勒索;
  5. 攻擊或毆打學校人員;
  6. 擁有、販賣或供應武器;
  7. 向別人揮出利刀;
  8. 非法售賣受管制藥物;
  9. 進行或企圖進行性攻擊;
  10. 藏有爆炸物品。

凡因他故而被其他校區開除的學生,若想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須經學生服務事務處辦理手續。家長須向學生服務事務處提交有關該生被開除的詳盡文件。三藩市聯合校區學生服務事務處屬下行政專責小組會展開一次聽證會,以決定有關學生會否繼續對其他學生或校區人員構成危險。

家長/監護人或被開除學生必須在報名入學時通知收生校區關於被開除學籍之事實。在聽證會上,有關職員將會審視申請者能否遵守此規定,以作為評估學生會否繼續構成危險的考慮之一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1(b)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