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允准缺席及無故缺席

允准缺席及無故缺席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5113)

允准缺席
(加州法令允准之缺席)

只接受家長/監護人/看顧人簽署的缺席證明信件,或十八歲或以上學生簽署的缺席證明信件。只接受家長/監護人/看顧人簽署的缺席證明信件,或十八歲或以上學生簽署的缺席證明信件。

加州教育則例第48205條規定,學生因以下情況的缺席可獲接納:

  1. 生病。
  2. 依照縣或市衛生官員指示而接受檢疫。
  3. 接受醫療、牙科、眼科或脊椎治療服務。
  4. 參加家庭直系親屬的喪禮。喪禮若在加州舉行,缺席不得超過一天,若在外州舉行,則不得超過三天。
  5. 依法律規定,作為陪審員出庭。
  6. 上課時間,學生因負起家長監護之責,攜帶兒童(或因生病,或因預約)去看醫生。
  7. 因合理的個人原因,包括,但不限於,出庭,法定假期,參加喪禮、宗教儀式、宗教退修會、就業會議,由非牟利機構舉辦的有關立法及司法程序的教育會議,或參觀大學校園,需事先由家長/監護人書面請假,經校長批准,或根據當局所訂統一標準,經指定代表批准。
  8. 根據選舉法令第12302節,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9. 若學生的直系親屬是現役軍人(按加州教育則例第49701條所定義),他們剛被召集參加戰區任務或擔任戰區支援崗位,或從戰區休假或剛從戰區回家探親,學生可缺席與該直系親屬相聚。
  10. 參加本人的入籍儀式,以成為美國公民。
  11. 參加宗教活動或接受道德和宗教習修,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僅適用於4至12年級學生,並需由家長/監護人書面請假;學生須滿足最少上學天日數要求;以及每月不可因此請假超過四天,每週僅可一天,且每天不可超過60分鐘(不得選在上學日的最後60分鐘)。

(c46014條、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5113條)

為確保學生考勤理想, 學校或會在學生每次缺席時致電聯絡學生父母,若學生缺席(允准缺席)上課超過10%,父母也會收到電話或書面通知。若允准缺席/遲到次數超過10%的上學總日數,學校行政人員可要求學生提交缺席所需的醫療證明文件。

補回作業

學生在本段許可情況下缺席時,在合理可能提供安排的情況下,學生可獲准補回缺席時所錯過的作業與測驗,並且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後,可得到全部應得的學分。

若在合理時間內令人滿意地完成了錯過的作業和測驗,任何學生則不能因任何缺席而降低學業成績或失去學分。(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6154條;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48205條)

宗教退修會

本段提到因參加宗教退修會的缺席,每學期不得超過四小時。(三藩市聯合校區行政規則5113條)

無故缺席

無故缺席定義: 全日曠課、無故遲到或缺席30分鐘或以上而無合理解釋。大家須注意,無論遲到多少分鐘,打鐘後才到課堂地點是不可接受的,這也會導致你失去一些學校特權或獲得考勤獎勵的機會。

無故缺席包括:

  1. 未經核准而缺席不到校上課,不論其缺席原因是由於學生或家長/監護人/看顧人之故(如負責照顧兒童或購買家庭用品等理由)。
  2. 必須事前核准的缺席而沒有在事前提出請求核准而缺席。

學生在一年內累積到3個無故缺席,校方將初次宣佈學生為法定曠課學生 。

學校可提出與學生和家長舉行會議以决定行動步驟。

曠課定義

法定曠課︰學生在一學年內有三天無故全日缺席,或有三次無故遲到或缺席超過三十分鐘或以上。若無故缺席情況持續,學生將被列為慣常曠課生。慣常曠課(超過10天)生或不經常上課學生,將被轉介至學生及家庭服務處,以獲得支持。

慣常曠課︰法定曠課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仍有三次或以上曠課者。這類學生是在三藩市聯合校區整理曠課報告(說明如下)後,已跟其及其家長/監護人開會至少一次討論曠課事宜的情況下繼續曠課。

長期曠課: 學生在一學年內有10%或以上時間缺席上課而沒有合理解釋,計算由開學日起至計算當日。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