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畢業活動
若學生在慶典中從事一些構成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或不守秩序,他們可被剝奪參加8年級晉升禮或高中畢業禮的特權。有關決定必須基於具體可明確表達的理據,而非僅基於一般違規行為歷史,或過往違反校規事件。學生也可因在8年級或12年級期間累積多次紀律違規(儘管有各種介入措施的記錄),而被拒參加畢業禮/晉升禮。學生必須事先接獲有關可導致被剝奪參加晉升禮或畢業禮情況的書面通知。在經過一切校內上訴程序(若有)後,學生還可就被拒參加典禮向校外指定行政人員或學監上訴(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5127條)。
若學生計劃在暑期完成畢業要求,學監或其指定人可酌情允許該學生參加畢業典禮(典禮期間不派發畢業證書)。待滿足畢業要求後,學生將收到以郵寄方式派發的畢業證書。
獲得修業證書的殘障學生(達到三藩市聯合校區教育委員會政策第6146.1條所述要求)可參加任何畢業典禮或任何與畢業有關的活動,如同年紀相若而沒有殘障的學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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