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證書
殘障學生如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條件,可獲得修業證書:(i)修畢學生就讀學校校區或管轄學生個別教育計劃校區之教委會所規定的替代課程,(ii)達到學生高中時個別教育計劃所鑑定的目標,(iii)在學生個別教育計劃所規定的學校接受教育,並且達到過渡服務聲明所定的目標。
獲得修業證書的殘障學生可參加任何畢業典禮或任何與畢業有關的活動,如同年紀相若而沒有殘障的學生一樣。參加畢業典禮的質格並不表示修業證書等同高中畢業文憑。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614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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