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學合法程序
停學即學生被逐出課室及/或被逐離校園。結果,學生損失寶貴的學習時間。因此,學生當向與自己關係良好的教師求助,以免因做出不當行為,招致停學處分。校區鼓勵教職員進行干預,為學生提供支援,及/或進行復和措施,以協助學生冷靜下來、解決衝突,或糾正不當行為,避免被罰停學及/或開除轉介。
停學懲罰之權限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S)條)
遵守校規、行為良好的學生不會被停學或被逐出校。除非學生違規行為涉及學校活動或上課活動,而又發生在學監或校長之管轄範圍內,或校區之管轄範圍內。
在任何時間內,若學生作出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條,與學校或上課活動有關的行為,即有可能會被罰停學或被開除,場合包括(但並非只限於)下列各項:
- a. 在學校內。
- b. 在往返學校途中。
- c. 在午餐時間,不論在校內或校外。
- d. 在學校所舉辦活動之場所中,或往返該活動途中。
由教師執行之停學懲罰/規定之合法程序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0條)
最高停學日數:
學生若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條中所列各項,任何教師或代課教師, 有權在當日及翌日執行停學懲罰。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會議
若教師要罰學生停學,應立即向校長報告,同時著令該生往見校長,由校長處理。提出懲罰的教師應邀請該生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出席一次家長教師會議,討論有關懲罰事宜。
課堂觀察
學生行為若有違抗、破壞、猥褻,或粗鄙表現,在合理情況下,執行懲罰的老師有權要求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到課室觀察。老師若要求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參觀課室,校長須寄出書面通知,說明校方此舉是依法辦事(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1條規定)。此規定只適用於與學生一起居住的家長/監護人/看顧人。
有關教師必須確保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在課堂觀察之後,離校之前,有時間與校長或其指派代表會談。若教師提出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到校會談要求後,家長不予理會,則校長或其指派代理須與該家長/監護人/看顧人聯絡。同時,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須繼續依法追究此事(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l條)。
校內停課處分期間的支援措施
學校必須為停課學生提供既定的校內停課安排選擇,兼且有專人(持適當認証職員) 小心看管、給予輔導和協助完成功課(按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1.1條規定) 。
由校長執行之停學懲罰/規定之公正法律程序
(加州教育則例第 48911條)
最高停學日數:
由校長對任何一次事件執行之停學懲罰, 以連續五個上學天為限, 而在一學年期間的上限為20個上學天。
開除建議應於學生停學第五天前作出。(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3條) .
非正式會議:
勒令學生停學前,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須與學生舉行非正式會議,並且在可行情況下,也與把學生轉介到校長室的有關教師、主管或學校職員進行一次非正式會議。在會議中,校長須告知學生著令他/她停學的原因和證據,並給予學生機會替自辯和提證。
緊急情況: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若認為情況緊急,可無需舉行會議而著令學生停學。緊急情況是指校長、其指派代表或學監認為某情況足以對其他學生或學校人員的性命、安全或健康構成明顯的即時危險。
若學生在沒有舉行會議前已被罰停學,校長必須通知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及學生,他們有權要求跟學校開會商討事件,且有關學生有權返回學校出席這次會議。
會議必須於停學後兩個上課天內舉行,除非學生放棄這個權利,或因坐監或住院緣故,不能親身出席會議,那麼就須待學生身體情況好轉且返回學校後,盡快舉行有關會議。
停學通知:
若學生被罰停學,學校職員必須作出適當努力,親身或致電聯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若學校未能跟家長/監護人/看顧人聯絡得上,學生就必須留在學校,直至聯絡到其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或放學為止。無論何時下令學生停課,學校都須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復課會議:
學校須為被停學學生安排一次復課會議,並與學生及其家長同共制定一套學業/行為介入計劃,內裡清楚列明對該生的行為與學業期望,及一切有助學生達至期望所需的額外服務與支援。家長/監護人在收到學校邀請出席會議後,必須盡快作出回應。倘若學生之家長/監護人未能出席會議,學校也不得以此作為阻止學生復課的藉口;也不會妨礙學校與有關學生就復課開會或制定學業/行為介入計劃之相關事宜。
停學等待開除出校:
若事件涉及開除出校,學監或其指派代表可延長停學時間,以待教委會就開除建議作最後決定。
然而,有關延長停學之決定,只可在下述情況下獲批:學監或其指派代表(學生、家庭及學校社區支援署),於有關學生及家長/監護人獲會面後,認為學生返回校園將對他人人身或財物構成危險,或妨礙正常上課之進行。
寄養青少年: 學校必須通知該學生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代表, 或無家可歸學生聯絡員有關開除程序,並須邀請他們參加延長停學處罰會議 (加州教育則例第48853.5及48911條)。
輔導中心
在情況許可下,學生可被安排到三藩市聯合校區輔導中心進行校外停課,以替代在家停課:
三藩市聯合校區輔導中心
地址: 44 Gough Street, Suite 107
San Francisco, CA 94103
電話: (415) 241-6024或(415) 241-6038
傳真: (415) 621-1567
家課/作業:
校長或其指派人須確保學生老師為學生提供本應指定給該學生的作業。若學生要求家課, 並在停課後回校時或老師原先指定時間內向老師遞交作業(以較遲為準), 而作業未能在學期完結前獲評分, 則該作業不應被計算在學生的整體成績中。(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3.5條)
執行停學之教師可要求被停學學生補做停學期間所缺的作業或測驗(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3條)。
社區服務: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可要求學生於非上課時間內進行社區服務(校內或校外)。若在校外,則須得到學生家長/監護人書面批准。可取的做法是,社區服務應結合復和策略,例如舉行會議,邀請學生及學校社區其他受影響的人士出席,檢討所造成的傷害,同時未雨綢繆,制定將來促進正面行為的計劃,使學生盡快重新融入學校及課堂。
“社區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 校園內外之服務工作,如戶外美化、社區或校園改善,以及教師、朋輩或青少年輔助計劃等。根據第48915條規定,若學生已被停學等待開除出校,本段則不適用。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要求舉行會議討論學生之停學懲罰
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4條,停學懲罰若是由校長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條而執行,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可要求舉行一次會議,以討論下列事宜:
- 停學理由;
- 停學懲罰期限;
- 涉及之學校/校區政策,及
- 其他與停學懲罰有關之事宜。
特殊教育學生:
欲知更多權利, 請參閱6.3.7內的“特殊教育學生停學及開除程序”部分。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