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 開除學籍條例及程序

開除學籍條例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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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流程(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條)

硬性規定停學及開除轉介

加州教育則例規定,任何學生如觸犯下列罪行,學校需立即執行停學懲罰: 

  • 持有、出售或供應槍械。此條例只適用於學生被校區職員證實擁有槍械之情況(藏有仿製槍械並不會構成強制停學/開除之處罰,但可能會構成被酌情停學或開除之依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1)條。
  • 揮動小刀利器威脅他人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2)條。
  • 非法出售管制藥物–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3)條。
  • 性侵犯或性暴力行為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4)條及第48900(n)條。
  • 藏有爆炸物品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c)(5)條。 

如發現學生干犯以上任何一項,教委會將下令開除該學生,為期一年(由開除日期起計)。 

準硬性規定之開除轉介(除非校長認為不適當)

加州教育則例規定,學生如有以下違規行為,必須被開除轉介,除非校長認為情況特殊,開除處分對學生並不適宜,或可採取其它替代開除的糾正措施: 

  • 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自衛者除外–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a)(1)(A)條。
  • 沒有合理原因持有利刀或其他危險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a)(1)(B)條。
  • 非法藏有受管制藥物(藏有不多於一安士大麻(不包括高濃度大麻)的初犯者,或藏有因醫療所需的處方和非處方藥物的學生除外)–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a)(1)(C)條。
  • 搶劫或勒索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a)(1)(D)條及第48900(e)條。
  • 攻擊或毆打學校職員–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a)(1)(E)條。

校方若因學生違反以上任何一項違規行為而決定把他/她開除時,必須基於以下一個或兩個大原則:

  1. 其他矯正行為方法不可行或不能奏效,沒法令學生的行為恢復正常;或
  2. 由於行為的本質,學生的出現會對同學或其他人的身體安全持續構成危險。

酌情進行的開除轉介

違規行為若涉及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48900.2、 48900.3、 48900.4、 48900.7條所列的其他罪行,則校長可酌情作出開除轉介。然而,學生不能純粹因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k)條而被安排開除轉介/被開除。

校方若因學生違反以上任何一項違規行為而決定把他/她開除時,必須基於以下一個或兩個大原則:

  1. 其他矯正行為方法不可行或不能奏效,沒法令學生的行為恢復正常;或
  2. 由於行為的本質,學生的出現會對同學或其他人的身體安全持續構成危險。

開除學生聽證程序

A.  聽證會日期:

若校長/學監認為學生違規行為嚴重,必須開除,則應在決定開除後30個上課天內舉行開除聽證會。

  1. 若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想推遲聽證會日期,可以書面提出一次延期要求,但日子必須在發出通知後的30個日曆天內。
  2. 若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在收到開除聽證會通知書後不作回應,則不論他(們)出席與否,開除聽證會仍會如期舉行。

B.  聽證會通知: 

校方必須於聽證會舉行日期前(至少十個日曆天)向學生發出書面通知。 

通知書須包括:

  1. 聽證會日期及地點。
  2. 述明該事件的實情及執行開除的理由。
  3. 有關學生所觸犯之校區規章副本。
  4. 述明學生與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有權選擇親身出席或由律師代表出席聽證會。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也可委派代表(親戚、朋友、社區機構人員)代表出席聽證會作辯護。
  5. 述明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有權查閱所有將用於聽證會上的文件,並獲得副本一份。
  6. 述明可向所有聽證會證人對質及提問,及對所有呈堂證據提出質問。
  7. 述明學生可以口述或書面方式提交證供,包括証詞。
  8. 通知學生與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1(b)條規定,他們有責任告知將來入讀 的校區有關曾被開除之事實。
  9. 如犯事學生是寄養青少年或無家可歸青少年,而過犯不涉及強制停學規定,則學校須在聆訊日期前10個日曆天內通知(經郵件、電郵或電話)學生之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代表(寄養青少年)或無家可歸青少年聯絡員(無家可歸青少年)。通知書也可在聽證會涉及強制停學情況下送交學生之律師/兒童福利機構代表/無家可歸青少年聯絡員。

C. 申訴證人權利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8.5條)

若開除聽證會涉及性侵犯或性攻擊指控,有關聽證會可延後一上學日舉行,以便申訴學生證人有時間調整身體、精神或情緒上之特別需要。

在涉及性侵犯或性攻擊指控的開除聽證會上,申訴證人將收到校區停學和開除政策與法規副本一份,並知悉他們作為證人的權利,包括:

  1. 在預定聽證會作證日期前五天獲發通知。
  2. 在聽證會作證時,由兩位(最多)自選成年人士陪同出席。
  3. 在他們作證時進行閉門聽證。

在聆聽過程中,提供與聽證室分隔的房間,以供證人在作證前和休息使用。聽證會主持人可:(1)允許證人離開聽證室暫停接受盤問(在合理時間內);(2)調整聽證室的座位安排,以便證人可在威脅性較少的環境內作證;(3)若沒有正當理由讓證人在其它時間作證,限制證人在平常上課時間內的作證時間;及(4)允許證人支持者陪同上台作證。

在開除學生程序未有結果前,申訴證人及學生被告之間不應有任何人身或電話接觸,有關雙方應獲告知這項守則(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8.5條)。

D. 開除學生聽證會完結後:

  1. 當行政小組就開除一事有決定後,它們會在三個上課天內通知學生和家長/監護人/看顧人。行政小組無權就開除學生一事下最後決定,但它可就開除與否向教委會作出建議。
  2. 若行政小組決定學生不必開除,有關學生之案件即告終止,學生可回到原有課堂上課,除非其家長/監護人書面要求他/她入讀其他課程。在家長/監護人決定子女轉班前,學監或學監代理須先與家長/監護人及有關校區職員(包括任教老師) 就其他課程選擇,及返回原有課程兩者間之得失進行磋商。有關不開除決定一經作出,不得更改。 
  3. 若行政小組建議把學生開除,則學生會被轉送到縣社區學校或其他適合課程就讀,教委會會收到有關建議。
  4. 當學生因犯事而被勒令初步校外轉介後,教委會須於四十個上課天內,根據行政小組建議,裁決是否需要開除學生,除非學生書面請求教委會延遲有關裁決。
  5. 若學生及家長/監護人/看顧人想於教委會下最後裁決前先與教委會對話,他們可親臨教委會閉門會議,並在公眾發言時段上發言。教委會閉門會議通常在每月第二或第四個星期二舉行之教委會例會前之星期四舉行。然而,在閉門會議上,教委會不會重新聆聽案情。

開除上訴

開除上訴可於教育委員會最終決定開除學生之日起30個日曆日內提出。詳情請參閱SFUSD教委會政策第1312.3條(請參閱7.12內的表格:統一申訴程序/申訴表格:開除上訴)

在審理開除上訴過程中,申訴管理協調員將收集所有開除信息套,以及證據文件、成績單和教委會最終決定文件。申訴人應按加州教育則例第48922條一項或多項要求提供可支持上訴理由的資料,校區應提供回應的相關資料。除非家長或監護人證明因收入有限或有必要的特殊費用,或兩者兼而有之,他/她無法合理地承擔成績單費用,否則上訴人應支付開除成績單的費用(加州教育則例第48921條)。

校區應在10個上學日內向申訴協調員提供成績單和記錄。在收到開除上訴的20個上學日內,申訴協調員應與上訴人約定會面日期,以聆聽其申訴理由;並應與校區代表會面,以跟進上訴人是否按要求提出上訴。有關開除上訴的書面調查報告和決定應在校區收到上訴的23個上學日內發出。

開除後復課手續

  • A.   被開除學生可在開除期限屆滿後重返校區學校上學,惟有關學生、其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及學生服務事務處職員必須先進行一次會議。此會議屬於復和性質,目的是幫助學生融入新學校社區邁向第一步。
  • B.   在教委會有關學生復課之規則及條款內,或要求制定一套學生復學計劃,包括輔導轉介、推薦就業、社區服務和更新課程等。若教委會在評估後發現學生進度未如計劃要求之果效,則有權決定不接納該學生在校區學校復學。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