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 特殊教育學生之停學及開除學籍程序

特殊教育學生之停學及開除學籍程序

停學

一般來說,學校官員如何懲罰普通教育學生停學,可用同樣程序懲罰符合特殊教育資格的學生停學。適用於全體學生的懲罰標準同樣適用於特殊教育學生,特殊教育學生並不能豁免。   

特殊教育學生若違犯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條(a)至(q),(s)項,第48900.2、48900.3、48900.4 或48900.7 條,可接受停學懲罰不超過連續十個上課天。同樣,學生在慣常的連串較短期停學中,被罰停學不得累積超過十個上課天。(基本上由類似行為導致的停學處分會構成一個模式。)(聯邦法規34§ 300.536 (2006))。 

停學連續或累積十個上課天或以下,則不需決定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聯邦法規34§300.530(e) (2006))。停學超過十個上課天,或在慣常的連串較短期的停學中,停學累積超過十個上課天,則需決定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  

開除

特殊教育學生若違犯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條(a)至(q),(s)項,第48900.2、48900.3、48900.4 或48900.7 條,可被開除,條件是:檢討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後,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沒有(聯邦法規34§300.530(c) (2006))。 

學生的行為若是由以下其中一項引起,則其行為是與身心障礙有關:

  1. 由自己的身心障礙觸發,或與自己的身心障礙有直接和實質關係,或
  2. 校區沒有實施個別教育計劃。

(聯邦法規34§300.530(e) (2006)) 。  

寄養或無家可歸青少年

若需要決定一名寄養或無家可歸學生不構成強制開除的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學校需要邀請學生的律師和兒童福利機構代表(專責寄養青少年)或無家可歸青少年聯絡員(專責無家可歸青少年)來參加會議。邀請書可經郵件、電郵或電話發出。該通知也可提供給學生律師/兒童福利機構代表/無家可歸青少年聯絡員(專責受強制性懲罰之違規行為)。 

臨時替代性教育設置

若學生的違規行為涉及藏毒或藏有武器,或根據法律定義,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則校區可單方面對學生作出臨時安置,為期四十五天,不管其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聯邦法規34 §300.530(g) (2006))。

除非已進行以下程序,否則不會就個別有特殊需要的學生舉行開除聽證:

  1. 已檢討違規行為與身心障礙有沒有因果關係,而得出的結論是沒有。
  2. 公正法律程序及上訴程序(若已開始)已完成。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