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統一申訴程序

統一申訴程序

(SFUSD行政守則第1312.3條)

(SFUSD教委會政策第1312.3條及行政法規第1312.3條)

i. 政策

校區負有確保遵守相關州及聯邦政府教育計劃法律及條例的主要責任。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 教委會鼓勵儘早以非正式程序解決申訴。為解決無法透過這種非正式程序解決的申訴,教委會採納了一套統一申訴程序系統(如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00-4694條和隨附的行政法規中具體說明)。

校區的統一申訴程序(UCP)乃用於調查和解決有關以下計劃及活動之申訴:

  1. 懷孕和育兒學生的便利措施 (《教育則例》第46015條)
  2. 成人教育計劃 (《教育則例》第8500-8538、52334.7、52500-52617條)
  3. 課後教育及安全計劃 (《教育則例》第8482-8484.65條)
  4. 農業職業技術教育 (《教育則例》第52460-52462條)
  5. 職業技術與技能教育和職業技術與技能培訓計劃 (《教育則例》第52300-52462條)
  6. 兒童照護和發展計劃 (《教育則例》第8200-8498條)
  7. 補助教育計劃 (《教育則例》第54400條)
  8. 綜合分類資助計劃 (《教育則例》第33315條; 《聯邦法規》(CFR)第34章第299.10-299.12條)
  9. 在任何學期內或在學生之前圓滿完成的課程中, 學校將9-12年級的學生安置在無教育內容的課程超過一週(除非滿足特定條件)。(教育則例第51228.1-51228.3條)
  10. 在校區計劃或活動中(包括那些由任何州財政補助直接資助, 或接受或受益於任何州財政補助的計劃或活動),基於實際或感知的特徵—種族或族裔、膚色、血統、國籍、原國籍、移民身份、族群認同、年齡、宗教、婚姻狀況、懷孕、父母狀況、肢體或心理障礙、醫療狀況、性、性取向、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達或基因資訊, 或《教育則例》第200條或第220條、《政府法規》第11135條, 或《刑事法》第422.55條所述的任何其他特徵, 或基於某人與有上述一項或多項實際或感知特徵的個人或群體有關連,而進行歧視、騷擾、威脅或欺凌。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10條) 
  11. 寄養青少年學生、無家可歸學生、軍人家庭子女、現入讀校區的前少年法庭學校學生、遷徙者學生, 以及入讀新移民學童計劃的移民學生之教育和畢業要求。(《教育則例》第48645.7、48853、 48853.5、49069.5、51225.1、51225.2條)
  12. 讓每個學生成功法案》(《教育則例》第52059條; 《美國法典》第二十章 [20 U.S.C.] 第 6301 條及其下條款)
  13. 本地控制和問責計劃 (LCAP)(《教育則例》第52075條)
  14. 遷徙者教育 (《教育則例》第54440-54445條)
  15. 體育教學時數 (《教育則例》第51210、51222、51223條)
  16. 學生費用 (《教育則例》第49010-49013條)
  17. 為哺乳期學生提供合理的特殊照顧 (《教育則例》第222條)
  18. 地區職業中心和計劃 (《教育則例》第52300-52334.7條)
  19. 特定聯邦和/或州專項撥款綜合申請要求的學生成績學校計劃(SPSA) (《教育則例》第64001條)
  20. 學校安全計劃 (《教育則例》第32280-32289條)
  21. 特定聯邦和/或州專項撥款綜合申請要求的學校決策委員會 (《教育則例》第65000條)
  22. 州學前班計劃 (《教育則例》第8235-8239.1條)
  23. 執照豁免計劃 - 州學前班健康及安全問題 (《教育則例》第8212條)
  24. 任何指控對申訴人、其他參與申訴程序人士、或揭露或舉報違反本政策之任何人士進行報復的申訴。
  25. 公共教育學監或其指派人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州或聯邦教育計劃 。

對於指控未遵守相關州和聯邦法律及條例之申訴,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指控:歧視、騷擾、恐嚇、欺凌, 或不遵守與校區實施所有計劃和活動(受統一申訴程序約束)有關的法律,校區應根據統一申訴程序進行調查和尋求解決方法。本手冊載有統一申訴表格的副本。

根據校區統一申訴程序政策提出申訴的所有人士均受到保護,不會遭到報復(加州教育則例第234.1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21(a)條)。根據校區統一申訴程序提出申訴的所有人士均獲告知有權根據州或聯邦歧視騷擾、恐嚇或欺凌的法律尋求民法補救措施。

當在統一申訴中出現不受統一申訴程序規管的指控時,校區應向適當的職員或機構轉介那些不受統一申訴程序規管的指控,並應透過校區統一申訴程序解決與統一申訴相關的指控。

向外部機構轉介不受統一申訴程序規管之申訴

以下申訴不受校區統一申訴程序的規管,並應轉介予指定機構:(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11條)

  1. 任何指控虐待或忽視兒童之申訴應轉介予縣社會服務部、縣保護服務部, 以及適當的執法機關。
  2. 對於持有執照的設施,任何指控兒童發展計劃出現健康和安全違規情況之申訴都應轉介予社會服務部。

學生開除上訴

任何學生開除上訴指控教育委員會未能滿足教育則例第48922條中具體描述的州法律要求, 應由校區根據行政法規第1312.3條 - 統一申訴程序中規定的具體程序進行調查和解決。

校區負有確保遵守相關州及聯邦政府教育計劃法律及條例的主要責任。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 教委會鼓勵儘早以非正式程序解決申訴。為解決無法透過這種非正式程序解決的申訴,教委會採納了一套統一申訴程序系統(如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00-4694條和隨附的行政法規中具體說明)。

不受統一申訴程序(UCP)規管的其他申訴

以下申訴不受校區統一申訴程序 (UCP) 規管:

  1. 《美國殘疾人法案》: 對於任何指控在參與《美國殘疾人法案》和/或 1973 年《康復法》第 504 條項下校區計劃、服務、活動和設施時存在物理障礙的申訴,應由校區根據在此描述的程序(行政法規第1312.5條 - ADA申訴程序所規定)進行調查和解決。 
  2. 504 條款: 對於任何聲稱不同意就 1973 年《康復法》第 504 條項下學生 504 條款評估或計劃作出的決定或行動或没有行動的申訴,應由校區根據行政法規6164 - 504 條款訴請程序 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和解決。
  3. 就業歧視或騷擾: 對於任何指控就業歧視或騷擾的申訴,應由校區根據行政法規4030 - 禁止就業歧視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和解決。
  4. 威廉氏申訴: 此外,校區的威廉氏統一申訴程序 (行政法規 1312.4) 應用於調查和解決任何與下述相關的申訴:教科書或教學材料充足性,對學生或工作人員健康或安全造成威脅的應急或緊急設施條件,或教師職位空缺和不當任用。(《教育則例》第 35186 條)。指控免許可加州學前班計劃違反健康和安全規定的申訴受威廉氏統一申訴程序規管。
  5. 特殊教育申訴: 當校區與殘障學生家長/監護人之間無法在學校層面上解決爭議時, 校區則鼓勵採用替代性爭議解決程序。家長/監護人也可向「行政聽證辦公室」(OAH)要求進行調停和/或正當合法程序聽證會,或向加州教育廳提出申訴。
  6. 營養服務: 任何指控校區食品服務計劃不遵守有關校餐數量和申領、可報銷餐點、兒童或成人申請資格、或使用飯堂資金和允許支出的法律之申訴, 均應根據教委會政策(BP)第3555條(營養計劃合規政策)提交或轉介至加州教育廳(CDE)。(《加州法規》第五章第15580-15584條)。在校區食品服務計劃中, 基於種族、膚色、原國籍、性別、年齡, 或殘障情況的任何歧視指控, 均應根據教委會政策(BP)第3555條(營養計劃合規政策)提交或轉介至美國農業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加州法規》第五章第15582條)

ii. 尋求額外幫助之權利

所有申訴人皆有權尋求額外幫助,提交各人的統一申訴,使申訴得到處理。申訴人可向公共機關或私人機構求助,例如法律援助組織,私人律師或加州教育部分類計劃申訴管理組(Categorical Programs Complaints Management Unit)提供的本地調解中心。申訴人若選擇尋求幫助, 及/或保留這些公共機關或私人機構的服務,校區概不負責這些服務之費用。

iii. 法規督查專員

校區指派以下人員(一位或多位),負責校區在回應申訴上的協調工作,及督查有關程序是否符合州和聯邦的公民權益法(簡稱民權法)。這位/些人員也是法規督查專員,負責調查行政法規第 5111.4條 “非歧視/騷擾” 內所述性別歧視的申訴。這位專員專責接受申訴和協調相關調查工作,並確保校區依法辦事。

Keasara Williams公平辦事處執行主任(Office of Equity)
地址:555 Franklin Street, 306室
San Francisco, CA 94102 - 電話:(415) 355-7334
傳真:(415) 355-7333 - 電郵: Equity@sfusd.edu

法規督查專員可指派另一名職員調查申訴。若職員本身涉及申訴內容,或他們存在利益衝突而可能導致不公平調查,則絕不能指派他們調查這些申訴。

iv. 通知

  1. 學監或其指定人應每年向以下人士提供校區的UCP書面通知(當中包含所有必要資訊):學生、職員、學生之家長/監護人、學校 、校區諮詢委員會成員、學校諮詢委員會、適當的私校負責人或代表,以及其他感興趣的團體(教育則例第234.1、262.3、 49010、 52075條;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10及4620−4621條)
  2. 校區統一申訴程序政策及行政法規需張貼在校區所有學校及辦公室,包括教師休息室及學生會會議室。若校區某校百分之十五或以上之學生說某一種母語,凡與統一申訴程序有關之校區政策、規則、表格及通告,需翻譯成該種語言。 (加州教育則例第234.1條第48985項) 年度通知書、法規督查專員的完整聯絡資料, 以及根據教育則例第221.61條規定與《第九條法案》(Title IX)相關的資訊須登載於校區官網上。
  3. 學監或其指派人需免費提供校區之統一申訴程序副本供索閱。(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22條)通知書需:
    1. 列明校區內負責接收申訴、調查申訴及確保校區遵從法例之人士、職員或職位,及列明目前負責該職位人士之姓名(如知道)。
    2. 清楚表明,校區內負責法例遵從和/或調查申訴之人士、職員或職位,均對相關法律/計劃具備應有知識,並能應付所指派調查之工作。
    3. 告知申訴人可採取之民法補救措施(根據適用之州或聯邦歧視法)。
    4. 告知申訴人,他們有權就校區的裁決報告向加州教育廳(CDE)提出上訴(若校區已透過統一申訴程序來解決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10(b)條內未敍述的投訴則例外)。這包括(如適用):申訴人有權直接向加州教育廳(CDE)提出上訴,或向民事法庭或其它公共機構【如涉及非法歧視,可向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OCR)】尋求補救措施。
    5. 應包括以下聲明:
      1. 校區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其教育計劃遵照州和聯邦法規執行。
      2. 除非申訴人同意延長時間,否則必須於收到申訴後60個日曆天內完成申訴審查。
      3. 申訴應在被指違法事件發生日起計一年內提出(涉及報復、非法歧視, 或欺凌的情況例外)。
      4. 若申訴內容涉及報復、非法歧視,或欺凌,申訴人必須於事發日後的6個月內呈交申訴書,或於首次得知歧視事實之日起的6個月內呈交申訴書。若申訴人需延遲呈交申訴書,他/她必須以書面解釋適當的理由,並需獲學監或其指定人批准,申訴書呈交日至多可被延遲90天。
      5. 凡公校學生,若參加校區舉辦的教育活動(作為整體校區教育計劃內一重要基礎成份,包括課內外活動),毋須繳交任何費用。 
      6. 如果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或資訊有充分理據支持申訴, 則可以匿名方式提交有關學生費用或本地控制和問責計劃(LCAP)的申訴。
      7. 校區將刊登一份標準化通告, 其內容須列出有關寄養青少年、無家可歸學生、現入讀校區的前少年法庭學校學生、軍人家庭子女、遷徙者學生, 以及入讀新移民學童計劃的移民學生的教育權利(如教育則例第48853、48853.5、49069.5、51225.1及51225.2條, 以及申訴程序所規定)。
      8. 在收到校區調查報告後的30天內,申訴人有權就校區調查報告向加州教育廳(CDE)提出上訴,方法是呈交一份已簽署的書面上訴書。 
      9. 校區須免費提供統一申訴程序(UCP)表格。
      10. 免費提供校區統一申訴程序(UCP)副本。
      11. 為了識別出一些與州學前教育學校健康與安全有關的適切議題(根據健康及安全法規(HSC)第1596.7925 條),所有校區轄下的加州學前教育班,必須在各自課室內張貼通告,讓家長、監護人、學生和老師知悉以下兩個方面:
        1.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內之健康與安全規定,適用於任何加州學前教育計劃(HSC第1596.7925 條)。
        2. 申訴表格索取地點。 

校區的年度UCP通知書也須說明校區哪些加州學前班計劃在豁免許可的情況下運作,而哪些計劃則根據《加州法規》第22章的要求運作。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91條)

v. 申訴程序

校區會給予申訴人及/或其代表呈上證據或相關資料。法規督查專員需保持每宗申訴及後續相關行動之記錄,包括符合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及4633條要求的所有資訊。

步驟1:提交申訴書 

所有申訴書需被呈交至法規督查專員。此專員將記錄接收到的申訴書,並提供個案號碼和註明收件日期。

按照要求,所有申訴書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訴必須於違規事件發生日後之一年內呈交, 下面第5 段所列情況例外。如申訴與本地控制和問責計劃(LCAP)有關, 指控違規日期乃審查機構核准LCAP或年度更新,並獲本地教育機構採納之日期。
  2. 任何個人、公共機構或組織可呈交書面申訴書,指控校區違反規管教育委員會政策內指定計劃的相關州或聯邦法律或條例。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30條)。
  3. 對於任何有關違反收費規定的指控(如要求學生繳交學費、定金和費用,或任何違反與LCAP要求有關的行為),若申訴人可提供證據,或與證據相關的資料,或支持違規指控的資料,申訴人可以匿名形式呈交申訴書。有關學生費用的申訴必須於涉違規日起一年內呈交【教育則例第4630(c)(2), 49013(b), 52075(b)條】。
  4. 涉及州學前教育學校健康與安全問題之申訴(根據HSC第1596.7925條) 可以匿名方式提交。申訴人若願意披露身份,則有權要求得到一份回應書(若指明有需要)。申訴表格上應有一欄讓申訴人標示是否需要回應書一份。若符合教育則例第48985條,並在申訴人要求下,有關回應書及報告須以英語,及申訴人在申訴書內使用之母語書寫。
  5. 任何對管治委員會根據教育則例第48922條開除學生的決定之申訴必須在委員會投票開除學生的30天內提出。申訴人必須闡明具體申訴依據(依據應符合教育則例第48922條所列之4項中的1項或多項要求)。
  6. 若申訴涉及非法歧視(包括歧視性質的騷擾、恐嚇,或欺凌),申訴人必須是被非法歧視之本人,或申訴人認為某人或某班裡的學生被非法歧視,或由一正式授權代表指控個別學生遭到非法歧視。申訴人必須在事發日後的6個月內呈交申訴書,或在得知被指控歧視事實之日起的6個月內呈交申訴書。若申訴人需延遲呈交申訴書,他/她必須以書面解釋適當的理由,並需獲學監或其指定人批准,申訴呈交日至多可被延遲90日(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30條)。
  7. 若指控非法歧視或欺凌的申訴書來自匿名申訴人,法規督查專員應展開調查或給予其它適當的回應,視乎資料的具體性和可靠性,以及指控的嚴重性而定。
  8. 若申訴人或指控被非法歧視的受害人要求私隱保護,督查專員應告知他/她此要求將限制校區的調查力度,或採取其它必要行動。即使同意給予私隱保護,校區仍將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來進行調查,並在盡力配合申訴人私隱要求下,處理申訴。
  9. 申訴人若因不識字或其他殘障緣故而不能作出書面申訴,校區職員應協助申訴人呈交統一申訴書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00條) 。

步驟2:調解   

  1. 法規督查專員可非正式與申訴人討論使用仲裁法之可能性。若申訴人同意,法規督查專員需安排所需程序。
  2. 調解適用於涉及多於一個學生(非成人)的申訴。然而,若申訴涉及性侵犯,或出現某方覺得被迫參與調解的合理風險,該申訴就不能以調解方式解決。
  3. 法規督查專員就歧視、騷擾、恐嚇或欺凌申訴啟動仲裁程序前,需確保所有有關人士皆同意仲裁員可接觸保密資料。
  4. 若仲裁程序未能在法律範圍內解決問題,法規督查專員需就申訴進行調查。
  5. 仲裁程序不得超過校區對調查及解決申訴所定時限,除非申訴人書面同意延長時間。(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步驟3:申訴調查

  1. 在收到UCP申訴後的10個工作天內,法規督查專員需開始對申訴進行調查。法規督查專員應舉行調查會議,讓申訴人及/或其代表有機會口頭複述申訴。
  2. 在展開調查的一個工作天內,法規督查專員應給予申訴人及/或其代表機會,以呈交申訴書內提及的資料。申訴人及/或其代表應有機會呈交任何證據,或可用以指證的資料,以支持其申訴。
  3. 在調查過程中,法規督查專員應收集所有可收集的文件,審閱所有取得的與申訴有關的記錄、筆記或聲明, 並應私下逐一以保密的形式訪問受害人、被指控人,或其他相關的證人。
  4. 若申訴人拒絕向校區調查員提供相關文件或其他與申訴指稱之有關證據,或申訴人未能或拒絕在調查中合作,或申訴人妨礙調查,結果可能是,由於指稱缺乏支持證據,會導致申訴被駁回。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步驟4:調查結果 

除非申訴人書面同意延期(或以其他方式向申訴人提供),否則督查專員應在收到申訴書後的60天內書面通知申訴人校區的調查報告和裁決(詳情如以下“最後裁決報告”所述) (加州法規第4631條) 。至於開除上訴,在收到申訴的23個上學日內,校區應發出有關書面調查報告和裁決書。

步驟5:最後書面裁決報告

  1. 校區調查報告需採用書面形式,並需送交申訴人。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2. 若申訴內容涉及英語能力有限的學生或家長/監護人,以及該學生就讀學校有15% 或更多的學生所說的單一主要語言不是英語,在這種情況下,裁決報告應被翻譯成該語言。在其它任何情況下,校區應竭力為英語能力有限的家長/監護人提供獲得相關資料的機會
  3. 對於所有的申訴,調查報告必須包括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31條):
    1. 所作裁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為了達至基於事實的裁決,裁決過程必須考量以下因素:
      1. 任何證人所作之證詞
      2. 牽涉人士的相對可信度
      3. 申訴方對事件的反應
      4. 是否有任何與被指控行為有關的文件記錄或其它證據
      5. 涉嫌犯事者過去是否干犯類似行為
      6. 申訴人過去是否有不實指控
      7. 法律結論
      8. 申訴裁決
    2. 結論,當中清楚說明每項指控中校區是否有遵守相關法律。
    3. 糾正措施(如有必要)
    4. 申訴人之上訴權利;於校區完成調查報告後30天內,有權啟動向加州教育部上訴之程序。
    5. 調查報告或會包含跟進措施,以防止事件再次發生或出現報復行為,及告知往後匯報問題之手續。
    6. 若申訴涉及歧視、騷擾、恐嚇或欺凌,校區需通知申訴人必須由上訴加州教育部日期起計,60天過後才可進行民法補救措施 。(加洲教育則例第262.3條)
    7. 若申訴涉及報復或非法歧視(包括歧視性質的騷擾、恐嚇,或欺凌),申訴裁決內應確定每項指控中的報復或非法歧視行為有否發生。

確定是否存在敵意環境時,應考量以下因素:

  1. 不當行為如何影響一名或多名學生的教育
  2. 不當行為的種類、頻次和持續時間
  3. 受害人與侵犯者之關係
  4. 指控涉事的人數,以及不當行為所針對的人士
  5. 事發學校的規模、地點,以及事發的背景
  6. 牽涉不同人士的其它學校事件

州法律規定,若申訴涉及非法歧視(包括歧視性質的騷擾、恐嚇及欺凌),調查報告內也應包括一份給予申訴人的通知書,其內容如下:

  1. 申訴人向加州教育廳提出上訴60天後,可尋求校區申訴機制以外的現有民事法律補救方法,包括向調解中心或公共/私人律師尋求援助(教育則例第262.3條)。
  2. 以上所規定的60天不適用於向州法庭尋求禁令救濟,或基於聯邦法律的歧視性質申訴(教育則例第262.3條)。
  3. 對基於種族、膚色、原居國、性、性別、殘障或年齡等歧視之指控,申訴人可在事發後180天內向美國教育部及民權辦公室(網址:www.ed.gov/ocr)申訴。

儘管上述要求,任何指控沒按教育則例第48922條(開除上訴)內法規而作出開除的投訴,其裁決報告應包括:

  1. 裁決結果:基於開除聽證會上記錄(包括整套開除文件和證據、聽證會上筆錄、書面開除調查結果等),以及由申訴人和校區提交的辦詞; 
  2. 法律結論,說明有關申訴是否符合教育則例第48922條內4項準則中的其中一項或多項; 
  3. 申訴之裁決及糾正措施(如有必要) (在教育則例第48923條所列法律選項下); 
  4. 決定之理據; 
  5. 通知書,告知申訴人有權在30個日曆日內就校區裁決向加州教育廳提出上訴,及上訴後須遵循之程序。
    1. 所作裁決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31條)
    2. 結論,當中清楚說明每項指控中校區是否有遵守相關法律。(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3. 糾正措施(如有必要)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4. 申訴人之上訴權利;於校區完成調查報告後30天內,有權啟動向加州教育部上訴之程序。(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1條) 
    5. 若申訴涉及歧視、騷擾、恐嚇或欺凌,校區需通知申訴人必須由上訴加州教育部日期起計,60天過後才可進行民法補救措施 。(加洲教育則例第262.3條)
    6. 若僱員因申訴而遭受紀律處分,調查報告僅需說明已採取之有效行動,並通知僱員有關校區之期望。報告不需提供紀律行動性質之詳情。
  6. 若申訴指稱在學生收費、按金及其他費用方面嫌疑違法,並且發現確有其事,校區則需向所有受影響之學生及家長/監護人提供補救措施,如可行的話,應盡合理之努力,確保各人皆獲得全額退款。(加州教育則例第49013條)
  7. 當收到申訴、訂立申訴會議或聆訊日期,及作出裁決時,所有涉及指控的各方都應收到通知。

vi. 保密

三藩市聯合校和加州教育部需確保,申訴人獲得保護,不受報復,並且對指控被歧視的申訴人的身份予以保密。

vii. 上訴加州教育部

任何申訴人若不滿意校區的最終書面裁決報告,可在收到裁決報告後的30個日曆日內向加州教育廳提出書面上訴(教育則例第49013、52075條; 加州法規第五章第4632條)。當向加州教育廳(CDE)提交書面上訴時,申訴人須具體說明不服校區調查報告之原因、事實是否不確及/或法律是否被誤用,並附上向當地提交之申訴副本和校區調查報告副本。  (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2條)

viii. 民法補救措施

申訴人向加州教育廳提出上訴60天後,可尋求校區申訴機制以外的現有民事法律補救方法,包括向調解中心或公共/私人律師尋求援助(教育則例第26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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