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氏統一申訴程序
i. 政策
有關教科書或教材不足、設施對學生或教職員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威脅的緊急或危急狀況、教師職位懸空或任用不當, 以及某些早期兒童教育部(EED)的健康及安全狀況之申訴,校區將根據威廉氏統一申訴程序進行調查。
ii. 申訴程序
校區只會對下列情況採取以下程序來進行調查及提出解決辦法:(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0-46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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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科書及教材不足之申訴,包括以下任何指控:
- 學生(包括英語學習生)沒有合乎標準的教科書或教材,州或校區通過採用的教科書,或其他規定的教材,可供上課時使用。
- 學生在家或課後,沒有教科書或教材可以使用。這並不要求提供每位學生兩套教科書或教材。
- 教科書或教材質素差、不能使用、有缺頁,或因損壞以致無法閱讀。
- 學生只獲教科書或教材一部份資料的影印本,以應付教科書或教材短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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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職位空缺或任用不當情況之申訴,包括以下任何指控:
- 學期開始時,尚有教師空缺。
- 一名沒有教授英語學習生資格或訓練的教師,獲分配到有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學生是學英語學生的班任教。
- 一名教師獲分配任教某班某學科,而該學科是該教師不勝任教授的。
教師空缺的意思是:教師並沒有在學年初獲分配擔任一個全年性職位或學期性職位(若該職位屬任教一個學期性學科職位的話)。 (加州教育則例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00條)
學年或學期初的意思是:必需要在開課的第一天,和學期開課後二十個工作天內,委派一位有文憑認可的職員去服務所有已註冊入學的學生,並且需安排該職員服務學生至課程或學期結束。(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00條)
任用不當的意思是:分配教師擔任一個須具備法律認可執照或證書才可擔任的教學或服務性職位,但該教師卻不具備;分配教師擔任一個法律不認可其可擔任的教學或服務性職位。(加州教育則例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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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設施狀況之申訴,包括以下任何指控:
- 對學生或教師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危急或緊急威脅的狀況。
危急或緊急威脅指建築結構或系統的狀況,對在校學生或教師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威脅,包括但不限於:洩漏煤氣;暖氣、通風、滅火裝置或空調系統操作失靈;電力故障;污水渠嚴重淤塞;蟲鼠嚴重為患;窗戶或街門街閘破壞,不能鎖上,以致對安全造成危險;減少從前未經發現而對學生或教師構成直接威脅的危險品;或建築結構受損壞,以致造成危險或不宜居住的情況。(加州教育則例第17592.72條) - 按加州教育則例第35292.5條,學校洗手間沒有清潔、保養,或開放。
清潔或保養學校洗手間的意思是:學校洗手間有經常清潔或定期進行保養,運作完全,和常備廁紙、肥皂和紙巾,及運作正常的烘手機。(加州教育則例第35292.5條)
開放洗手間的意思是:上課時間內,學生不在課室時,學校保持所有洗手間開放;上課時間內,學生在課室時,學校維持開放足夠數目的洗手間。這不適用於洗手間因學生安全或維修而臨時關閉。(加州教育則例第35292.5條) - 對於任何為6至12年級的學生提供服務的校區學校 (該校40%以上的學生或出勤人數來自低收入家庭(如20 USC 6314所定義)),相關人士可提出申訴, 指控該校沒有遵守加州教育則例第35292.6條的要求: 全時間在至少一半洗手間內存放女性用品,並且不會向學生收取使用此類產品的費用。
- 對學生或教師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危急或緊急威脅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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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牌照豁免學前教育學校的申訴:
有關牌照豁免的加州學前教育計劃(簡稱CSPP)不符合《健康與安全則例第1596.7925條》和相關州法規中規定的健康與安全標準之申訴, 可包括以下任何指控: (加州教育則例第8212條; 健康與安全則例第1596.7925條)-
幼兒園沒有安全和良好維修的室外遮陽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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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整天時間供應及/或隨時準備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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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未能提供安全及衛生的洗手間設施(為每15名兒童提供一個廁所和洗手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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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供只適合學前班及幼稚園學生使用的洗手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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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全時間對兒童提供視線範圍內的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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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或室外空間沒有適當圍住或圍欄, 或供一定數目兒童在特定時間使用地方的空間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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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樂場設備不安全、維修欠佳或不適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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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提交申訴
有關上述 “申訴種類” 的任何特定情況之申訴,應向涉事學校校長或其代表提交。若申訴超出校長或其代表的權力範圍,校長或其代表需於10個工作天內,將申訴轉交學監或其代表處理。(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0條)
iv. 調查及回覆
校長或其指派人需作出一切合理努力,在權力範圍內,對問題進行調查,並在一段合理時間內(不得超過自收到申訴後的30個工作天),對合理的申訴作出補救。(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5條)
申訴可以不記名方式提交。若申訴人在申訴表格上表明需要回覆,校長或其代表需於申訴人最初提交投訴的45個工作天內,向申訴人報告投訴的解決辦法。若申訴人要求回覆,回覆將寄給申訴人在申訴表格上所表明的地址。同時,校長或其代表需將同一資料向學監或其代表報告。(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0,4685條)
按加州教育則例第48985條及當申訴人要求回覆,需用英語及申訴人所填寫的母語回覆申訴人。(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
申訴人若不滿申訴之解決辦法,有權於教育委員會例會中,向教育委員會陳述申訴內容。(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6條)
若申訴如上面3a項所述,是關於設備情況,對學生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危急或緊急威脅,不滿校長、學監或彼等代表所提供的解決辦法,可於收到校區回覆後15天內,向州教育廳廳長提出上訴。申訴人須符合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32條之上訴規定。(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7條)
所有申訴及有關的書面回覆將成為公共檔案。(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6條)
v. 報告
每季,學監或其代表需就所有申訴的性質及解決辦法,在定期舉行的教委會公開會議中向教育委員會,以及向縣學監匯報概括性數據。報告需包括申訴(依普遍主題領域分類)數字,以及已獲解決和未獲解決申訴的數字。(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6條)
vi. 表格及公告
學監或其指派人需確保,每所學校能提供威廉氏統一申訴表格。然而,申訴人不需要利用校區申訴表格而作出申訴。(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0條)
學監或其指派人需確保,校區之申訴表格有空位讓申訴人表示是否需要回覆,並且申訴表格也需註明提交申訴的地方。申訴人可依自己意願,盡量書面解釋申訴內容。(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680條)
學監或其指派人需確保,每所學校每間課室都有張貼公告,內容需包含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所規定的部份。(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6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