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Title IX)性騷擾
管治委員會致力保持一個沒有騷擾和歧視的安全學校環境。根據《1972 年民權法案教育修正案第九條》,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 聯邦和州法律均禁止。教委會禁止在校内、在學校主辦或與學校有關的活動中,有學生受到同學、僱員或其他人士性騷擾。美國教育部民權辦公室將“性騷擾”定義為“合理常人認為不受歡迎(基於性別)行為的嚴重性、普遍性,及客觀冒犯性有效阻礙個人平等參與校區教育計劃或活動的機會。性騷擾行為也包括以學生或個人參與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作為交換校區援助、福利,或服務的條件, 或性侵、約會暴力、家庭暴力, 或糾纏行為事件。”
教委會還禁止對告發人、申訴人、證人, 或協助投訴性騷擾人士作出騷擾、恐嚇,威脅, 或其他報復行爲或行動。
i.定義
- 申訴人: 一個被指稱可能構成性騷擾受害人的個人(定義如下)。
- 被申訴人: 一個被舉報進行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的個人(定義如下)。
- 正式申訴: 一份由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提出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並因此要求校區調查該性騷擾指控的申訴文件。《第九條》申訴協調員也可提出正式申訴。
- 性騷擾: 《第九條》規例定義性騷擾為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基於性的行為:
- 校區職員以學生或個人參與不受歡迎的性行為作為交換校區援助、福利,或服務的條件;
- 某合理常人認為,不受歡迎行為的嚴重性、普遍性,及客觀冒犯性有效阻礙了個人平等參與校區教育計劃或活動的機會;或
- 如《美國法典》第20節第1092(f)(6)(A)(v)條對 “性侵”行為之定義、如《美國法典》第34節第12291(a)(10)條對“約會暴力”行為之定義、如《美國法典》第34節第1229(a)(8)條對“家庭暴力”行為之定義,或如《美國法典》第34節第12291(a)(30)條對“糾纏“行為之定義。
- 性侵: 一種未經受害人同意(包括受害人沒有能力同意)的性行為。性侵包括以下行為:
- 強姦: 在未經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任何人體部位或物體插入陰道或肛門(無論程度輕重),或以他人性器官插入口腔的行為。
- 撫弄: 在未經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觸摸他人私處以獲得性滿足的行為。
- 亂倫:互有親戚關係、並在法律程度上禁止結婚的兩人進行性交的行為。
- 法定強姦: 與未達到法定年齡人士進行性交的行為。
- 約會暴力: 對擁有戀愛或親密關係的受害人施暴的行為。
- 家庭暴力: 被以下人士施暴的罪行:
- 受害人現今或前任配偶或親密伴侶;
- 與受害人共同撫養孩子的人士;
- 與受害人以配偶或親密伴侶身份同居或曾經同居的人士;
- 根據發生家庭暴力行為的家庭暴力法,與受害人配偶處境相似的人士;或
- 根據發生家庭暴力行為的家庭暴力法,對成人或受保護青少年施暴的任何其他人士。
- 糾纏: 針對特定人士施予引起對個人/他人安全的擔憂,或引致他人嚴重情緒困擾的行為。
- 同意: 雙方對性行為或性活動的同意。若在知情、明白,及志願,並通過清晰詞語或行動溝通的情況下進行則被視為同意。不能通過武力、威脅、恐嚇或威迫獲得同意。精神或身體上已知或本已不具備能力的人士無法給予同意。
- 教育計劃或活動: 校區對被申訴人和性騷擾行為發生時具有控制力的地點、活動,或情況。
- 支授措施: 向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非處分、非懲罰性的個人化服務。
ii.教導/資料
學監或其代表須確保校區所有學生得到年齡相宜、有關性騷擾的教導和資訊,此類指導和資訊應包括:
- 哪些做法和行為構成性騷擾,包括同性之間也可能構成性騷擾或涉及性暴力;
- 明確表示在任何情況下學生都不必忍受性騷擾;
- 鼓勵舉報所目睹的性騷擾事件,即使指稱的受害人並沒有作出申訴;
- 明確表示學生的安全是校區的首要關注問題。一切涉及受害人或性騷擾告發人士的其他個別違規行為將獲獨立處理,而絕不會影響性騷擾投訴、調查和解決的方式;
- 提供校區的性騷擾投訴調查程序和該向哪位(些)負責人作出性騷擾投訴;
- 提供有關學生和家長/監護人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權利的資訊,如適用。
iii. 回應性騷擾舉報
任何人士, 若覺得自己在美國校園內或在學校贊助/學校有關的活動中受到/曾受到性騷擾, 校區強烈鼓勵他們立即聯絡他們的老師、校長, 或任何其他可接觸的學校職員。任何收到性騷擾報告或發覺性騷擾事件的校區職員應通知校長或校區的法規督查專員。
在校長或指派人與申訴人的初次聯繫中,校長或指派人員將:
- 告知申訴人可獲提供支援措施;
- 考慮申訴人對支援措施的意願;
- 告知申訴人可獲提供支援措施 (不論提交正式申訴與否);以及
- 向申訴人解釋提出正式申訴的程序。
iv. 提交《第九條》(Title IX)正式申訴
若個別人士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他們可提交正式書面申訴。所有正式書面申訴需被呈交至法規督查專員。此專員將記錄接收到的申訴書。就正式申訴而言,一個被指稱可能構成性騷擾受害人的個人將被稱為“申訴人”, 而一個被舉報進行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的個人則被稱為“被申訴人”。提交正式申訴將觸發下面概述的正式申訴調查和程序。
任何人士可親身、經郵遞或電郵向 《第九條》(Title IX)申訴協調員提交正式申訴。任何人士也可向其學校行政人員提交申訴。任何接獲正式申訴的行政人員都必須立即將申訴提交予《第九條》(Title IX)申訴協調員。《第九條》(Title IX)申訴協調員的聯絡資料如下:
公平保證辦事處/《第九條》申訴協調員
地址:555 Franklin Street, 3樓
電話: (415) 355-7334
傳真: (415) 355-7333
電郵: equity@sfusd.edu
所有申訴均應按照以下規定提出:
- 舉報中的指控(如屬實)將構成《第九條修正案》下定義的性騷擾行為。
- 在提交申訴時,申訴人必須正在參與或試圖參與校區提供的教育計劃或活動。
- 指控某人涉嫌性騷擾的事件發生在美國的校區教育計劃或活動中。
- 正式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須包括申訴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在申訴書上親自或以數碼形式簽署, 或以其他方式表明申訴人是提出該正式申訴的本人。
為了向各方提供具意義的正當合法程序,當申訴人決定啟動《第九條》(Title IX) 正式申訴時,申訴人便不得對被申訴人保持匿名。在提交正式申訴後,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將收到書面通知書。
當符合所有其他情況和管轄要求時,《第九條》申訴協調員也可簽署正式的《第九條》申訴書,包括就校區如何回應舉報事件, 仔細考慮申訴的最佳利益和申訴人的意願。
如果申訴人因殘障或文盲等情況而無法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訴,校區職員應協助提交申訴。
v.正式申訴程序
校區角色
《第九條》正式申訴程序的執行團隊應由以下行政角色構成:
- 調查員: 負責收集與指控事件相關的人士。調查員將撰寫一份概括相關證據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應呈交至裁決者作參考。
- 裁決者: 負責評估所有相關證據以對正式申訴做裁決的人士。裁決者負責向各方出具調查所得的書面報告。裁決者不能由《第九條》申訴協調員擔任。
- 《第九條》上訴官: 負責評估對正式申訴之最後裁決提出上訴的人士。《第九條》上訴官不可由調查員、裁決者,或《第九條》申訴協調員擔任。
《第九條》調查
收到正式申訴後,校區將對指控進行調查,並根據教委會政策第5145.7條和行政法規第5145.7條中詳細程序的規定對這些指控作出裁決。
調查員將被指派收集與指控有關證據的工作。調查可能包括訪問涉事各方或證人,以及審閱相關證據。涉事各方將有平等機會出示證人和與指控有關的任何證據。所有調查訪談或其它會議的書面通知必須向任何被邀參與的個人提供,或向期待有充分足夠時間準備參與的個人提供。通知書必須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參與人,以及會議目的等資料。
在調查結束前的十個上學天,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將獲得一份調查報告的副本,並有機會向調查員提供書面回覆。調查員將撰寫一份調查報告,公平地總結相關證據。
各方可自選一位諮詢人陪伴他們參與任何會議,或參與任何與正式申訴相關的程序。
《第九條》裁決
各方收到調查報告後,若一方希望向任何一方或證人提問, 他們將有十個上學天向裁決者書面提交相關問題。裁決者將確定問題的相關性, 允許有限的後續問題, 並提供各方的回應。報告和各方的回應將提交裁決者審議。
裁決者不可以與《第九條》申訴協調員或調查員是同一人。裁決者將對所有相關證據進行評估,並向雙方頒布有關責任的書面裁決。書面裁決必須包括指控內容、調查步驟、支持裁決之證據、違反校區政策之結論、裁決之理據,以及上訴之程序。書面裁決必須同時交予各方。
任何一方可在書面裁決發出後的5個上學天內, 基於以下理由對最終裁決或申訴駁回提出上訴:
- 發生影響事件結果的程序不當情況(即未正確遵循本政策中描述的程序);
- 在作出裁決時, 出現一些無法合理獲得的新證據,這會影響事件的結果; 或
- 《第九條》申訴協調員、調查員或裁決者對一般申訴人或被申訴人, 或個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存有利益衝突關係、偏袒或針對態度。
《第九條》上訴
學生、家庭、社區支持部總監(或其指定人)應扮演《第九條》上訴官的角色。《第九條》調查員、裁決官,或《第九條》申訴協調員不能擔任上訴官。一旦收到上訴文件即應向各方發出書面通知。各方可在10個工作天內就上訴提出支持或反對之書面回應。《第九條》執行官將基於證據發出裁決書。
嚴禁偏袒
《第九條》申訴協調員、調查員、裁決者、《第九條》上訴官,以及任何被指派主持非正式解決程序的人士不可對一般申訴人或被申訴人, 或個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存有利益衝突關係、偏袒或針對態度。
時間範圍
正式申訴程序應在遞交正式申訴書的90個學校工作天內完成。若出於合理理由,該時間範圍可獲延期。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雙方必須收到延期通知書。合理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考量:學校關閉、缺乏證人(證方)、訪談安排延後,或與執法部門或其它部門的活動時間衝突。
vi.正式《第九條》申訴駁回
若正式申訴所指控的行為沒有構成如上述定義之性騷擾行為、其發生與校區教育計劃或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以及並非發生在美國,該正式申訴則必須被駁回。正式申訴的駁回並不排除採取與校區政策其它條款相關的行動。正式申訴也可在以下情況被駁回:申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的請求;被申訴人不再就讀或就職於本校區;或本校區無法收集達成裁決的足夠證據。
若申訴被駁回,駁回通知書必須立即發至各方。
雖然所發生事件仍未升級至如本政策所定義之性騷擾層面,但學校可根據本校區《欺凌及騷擾政策》(教委會政策第5131.2條/行政法規第5131.2條)展開調查。
vii.《第九條》非正式解決申訴程序
在提交正式申訴後但在作出裁決前的任何時間,雙方都可同意參與不涉及全面調查和裁決程序的非正式解決申訴程序(如調解)。校區不能要求各方參與非正式解決申訴程序。在達成解決方案前,任何一方都可以退出非正式解決申訴程序,並恢復正式申訴程序。
如果申訴指控員工性騷擾學生,則不可採用此程序。
viii. 未達到《第九條》性騷擾程度的行為
未達到《第九條》和教委會政策第5145.7條所定義的性騷擾程度之事件可能違反其他校區政策,並將得到相應處理。學校將根據校區的欺凌和騷擾政策(教委會政策第5131.2條/行政法規第5131.2條)對可能未達到 《第九條》性騷擾程度的騷擾行為(包括性騷擾)進行調查。
ix.校園外之相關行為
任何行為若繼續對申訴人或受害人造成影響、或造成敵意的學校環境,任何發生在校園外與學校相關或學校贊助舉辦之計劃或活動之禁止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校區政策的欺凌及/或騷擾行為。
根據教育則例第48900條等條例,若學生在學校活動或上學的任何時候發生性騷擾行為,該學生可比勒令停學或開除。學校活動或上學的任何時候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 在學校場地;
- 往返學校途中;
- 在校內和校外進行午膳期間;以及
- 在參與或往返學校贊助舉辦之活動中。
雖然不能對與學校活動無關的行為進行處分,但學校應向舉報校外事件的學生提供支援措施
x.《第九條》支援措施
當收到性騷擾舉報,校長或其指定人應向《第九條》申訴協調員徵詢,然後視乎調查結果而決定是否提供支援措施。支援措施屬於向申訴人或被申訴人提供之非處分、非懲罰性的個人化服務。
支援措施可包括: 查詢身心健康情況、延長截至日期,或對課程進行相關調整,或安排當事人分班上課或把學生調至不同老師教授的課堂(根據法律和教委會政策規定)。該服務毋須通過遞交正式申訴而獲得。
在收到性騷擾舉報後,《第九條》申訴協調員必須立即聯絡各方,以討論支援措施的可提供性。《第九條》申訴協調員負責協調有效實施支援措施的工作。校長/指定人或《第九條》申訴協調員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停止騷擾並保護學生,從而確保他們的教育機會。這些支援措施應盡可能不讓申訴人或被控騷擾的受害人處於不利地位。
支援措施可包括: 查詢身心健康情況、延長截至日期,或對課程進行相關調整,或安排當事人分班上課或把學生調至不同老師教授的課堂(根據法律和教委會政策規定)。該服務毋須通過遞交正式申訴而獲得。
xi. 通知
校區性騷擾政策副本應:
- 性騷擾政策需於中小學及兒童培育中心派發,並附上指示,飭令各校必須將性騷擾條例張貼於所有主要辦公室內, 包括教職員休息室及學生會辦事處; 主要行政人員大樓, 包括輔導員/訓導主任辦公室; 健康中心設施; 及/或其他定期張貼有關規則、法規、程序或行為標準通告的當眼位置。
- 性騷擾政策海報需於中學內的每個洗手間及儲物室張貼。
- 性騷擾條例需於每年刊印於發給所有家長的學生及家長/監護人手冊上。
- 性騷擾條例需刊登於校區網頁上(在公平辦事處部門條下)。
- 每學年初,性騷擾條例必須隨發給家長/監護人的任何其他通告發出(《加州教育則例》第48980條)。
- 性騷擾條例必須張貼於校長辦公室附近顯眼的地方(《加州教育則例》第212.6條)。
- 性騷擾條例必須於每季、每學期或每年暑期課程開始時提供給新生,作爲迎新活動計劃的一部份(《加州教育則例》第212.6條)。
- 性騷擾條例必須刊載於學校或校區任何有關綜合規則、條例、常規及行爲準則的刊物上(《加州教育則例》第212.6條)。
- 性騷擾條例必須提供給僱員或僱員組織。
xii. 紀律措施
- 任何學生,如在學校主辦或與學校有關活動中對任何人進行性騷擾,即違犯本條例,需接受處分。4至12年級學生的處分可能包括停學及/或被開除,而在進行有關處分前,需對事件的整個情況詳加考慮。
- 校區也需對任何有性騷擾/歧視行爲的僱員採取任何適當行動。
xiii. 報復
三藩市教育委員會禁止對提交申訴、舉報歧視或參與申訴程序的人有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爲,並且禁止對申訴人的地位與工作安排,或對學生/申訴人的成績造成影響。
xiv. 《第九條》上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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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USD上訴資訊
基於以下理由對最終裁決或申訴駁回提出上訴:
- 發生影響事件結果的程序不當情況;
- 在作出有關責任或駁回的裁決時, 出現一些無法合理獲得的新證據,這會影響事件的結果; 及
- 《第九條》申訴協調員、調查員或裁決者對一般申訴人或被申訴人, 或個別申訴人或被申訴人存有利益衝突關係、偏袒或針對態度, 從而影響事件的結果。
上訴將經由中立方(而非調查員、裁決者或《第九條》申訴協調員)作出裁決。雙方將有合理、平等機會提交書面聲明, 以支持或質疑結果。最終書面上訴裁決書將在收到上訴請求後的20個上學天內發出,說明上訴結果和相關理由。上訴裁決書將同時交予雙方。
上訴可提交予: 公平保證辦公室(電郵: Equity@sfusd.edu) (在收到此申訴後的5個上學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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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上訴資訊
民權辦公室
相關人士通常須在發生最後一次歧視行為後的180天內向民權辦公室提交申訴。欲知更多資訊,各方應瀏覽以下網站: https://www2.ed.gov/about/offices/list/ocr/complaintintro.html。
美國教育部(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民權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
Lyndon Baines Johnson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Bldg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1100
電郵: OCR@ed.gov
傳真: 202-453-6012加州教育廳
如果相關人士不同意校區《第九條》調查的結果, 他/她有權在收到裁決後的30天內就相關結果向加州教育廳提出上訴。此外, 如果校區未能提供書面回覆,則可向該部門提出上訴。該部門須在回覆到期之日起的15 天內收到此類上訴。
有關上訴或提交上訴的任何疑問, 各方應透過電郵(eeucpo@cde.ca.gov)聯絡教育公平統一申訴程序 辦公室(Education Equity UCP Office)。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