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學生記錄和隱私權通知

學生記錄及隱私權

家庭教育權利暨隱私法案(FERPA) 規定,以下家長:1) 擁有 17 歲及以下子女的家長;2) 擁有 18歲及以上仍屬撫養子女的家長,有權獲取學生的一些教育記錄,這些權利包括:

 

  1. 於學校收到查閱請求日起計 45 天內,有權查閱學生的教育記錄。

    家長或合資格學生應向校長(或適當學校職員)提交書面請求,指明所想查閱的學生記錄。學校職員將作出安排,通知家長/合資格學生查閱記錄的時間和地點。

  2. 家長或合資格學生若認為教育記錄不準確或誤導,有權要求修改。

    家長或合資格學生若認為某記錄不正確或誤導,可要求學校作出修改。手續是向校長(或適當學

    校職員)去信,清楚指明記錄哪部份想修改,並且說明不正確或誤導的原因。學校若不回應家長或

    合資格學生請求去修改記錄,則必須將決定通知家長或合資格學生,並告訴他們有權申請聆訊,

    以要求修改。家長或合資格學生接獲聆訊權利通知時,將得到有關聆訊程序的進一步資料。

  3.  披露學生記錄內個人資料之同意權利(除非 FERPA 授權可在不經同意下披露)。

    有一例外容許未經同意下之披露發生,就是當有關披露的對象是有正當教育原因的學校職員。學校職員一詞泛指學校僱用人員,包括校長、主管、教師或支援員工(如衛生或醫務人員或執法單位人員); 教育委員會委員;與學校簽約執行任務的人士或公司(例如律師、核數師、醫療顧問或治療師); 或出任官方委員會(例如紀律或申訴委員會)或協助另一學校人員執行職務之家長或學生。學校職員若需查看某教育記錄以完成自己的專業職責, 便是符合正當教育原因。

    若學生想報讀或已入讀另一學校、校區或大專學院,學校可在未經學生同意下,在收到請求後把其在教育記錄中的個人可識別資料向另一學校、校區或大專學院官員披露,只要披露是為了學生的入學或轉校目的(聯邦法規34 § 99.34 )。

  4. 向美國教育部投訴學校未能遵守 FERPA 規定之權利。
    負責執行家庭教育權利暨隱私法案機關的名字及地址如下: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U. S. Dept. of Education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5901

保障學生權利修正案 (PPRA) 賦與家長一些關於以下事項的權利,如問卷調查、搜集及使用資料作行銷用途,和部分體格檢查。這些權利包括:在要求學生回答以下涉及私隱資料保障主題的問

卷 (“私隱資料保障問卷”)前,必先徵得家長同意-如果問卷接受了美國教育部計劃全部或部分

資助-這些主題包括:

  1. 學生或學生家長的政治意向或信仰;
  2. 學生或學生家庭的精神或心理問題;
  3. 性行為或態度;
  4. 非法、反社會、自我證罪或不良行為;
  5. 評價與自己關係密切的親人;
  6. 與法律確認地位崇高人士(例如:律師、醫生 或牧師)的關係;
  7. 家長或學生的宗教實踐、意向或信仰;或
  8. 收入(超於法例規定須提供,用作計劃申請資格審批的入息資料)。

家長需獲通知,並有權為子女退出以下活動:

  1. 任何其他私隱資料保障問卷調查,不管問卷由哪種經費資助;
  2. 任何上學規定進行的非緊急、探入式體內檢查(由學校或學校代表進行) ,而這些檢查對學生即時健康及安全並非必要(聽覺、視覺及脊柱側凸檢測,或州法律批准或規定的身體檢查除外) ;及
  3. 涉及收集、披露和使用學生個人資料的活動,其目的是用作行銷、出售或分發別人的用途。

活動進行前,要求審查:

  1. 供學生填寫的私隱資料保障問卷;
  2. 收集學生個人資料所用方法,若其目的是為了上述行銷、出售或分發別人的用途;及
  3. 課程採用教材。

若學生年滿 18 歲,或已是脫離父母監管的未成年人士(按州法律),上述這些權利會從家長轉到

學生身上。就上述家長權利,三藩市聯合校區經諮詢家長後,已制定及實施相關政策,並且在進行私隱資料保障問卷,或收集、披露或使用個人資料作行銷、出售或分發別人用途時,作出適當安排,保護學生私隱。校區會至少在每學年初,直接通知家長有關這些政策;政策有重大改變後,更會另行通知家長。學生如已獲安排參加特定活動或以下所提的問卷調查,校區也會以美國郵政或電郵,直接通知學生家長,讓家長有機會選擇,不讓子女參加有關活動或問卷調查。學年開始時,校區若知道有關活動或問卷調查舉行的確實或大概日期,會即時通知家長。若問卷調查或活動是在學年開始後才安排,家長將獲得合理通知,有關下列已計劃的活動及問卷調查,並且獲得機會,選擇不

讓子女參加;同時也可以審閱有關問卷調查。下面是此規定所涵蓋的活動及問卷調查:

  • 收集、披露或使用個人資料作行銷、出售或分發別人的用途。
  • 進行任何全部或部份不受國家教育部經費資助的私隱資料保障問卷。
  • 上述任何非緊急、探入式體內檢查或測檢。

家長如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可向以下部門提出申訴:

Family Policy Compliance Office
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400 Maryland Avenue, SW
Washington, D.C. 20202-5901

請參閱第3.4.2章,了解更多有關獲取學生記錄的資訊。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