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7 學生住址規定

學生住址規定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5111.1條

住址 

未成年人的住址推定為照顧其生活起居父母/監護人的合法居住地址。為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學生的家長/法定監護人必須在申請學校和學生就讀時一直居於三藩市。

此住址規定不適用于無家可歸學生。

住址的定義

為解釋此項規定,三藩市居民是指長期居於三藩市住宅的人士,和在不用工作或上學時,她/他會留在其聲稱的住址內。住址需符合以下規定:

  • a. 這是一個人休息的居所,不論他/她因工作,或其他特別/臨時原因而離開某些時間, 但之後必回到此居所休息。
  • b. 一個人只能有一個住址。
  • c. 住址不會留空。
  • d. 與未婚未成年人一起居住的家長/監護人的住址便是該未成年人的住址。
  • e. 住址不會隨便更改,只有在同時有行動和有打算的情況下才會更改。

如果父母分開,住在不同的地址,學生必須有至少 50%的時間(學年內)與父/母在三藩市居住,才能合資格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學校。

純粹為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而臨時居於三藩市的住所,將不得視為住址。擁有三藩市房產,卻不居於三藩市的人士,將不得視為三藩市住戶。

住址證明文件

行政規定第 5111.1 條就如何定義學生住址(用以申請/入讀三藩市公立學校)制定行政規例。

家長在申報更改地址時需出示這些證明, 及學生在入讀六或九年級時也可能要求出示這些證明。

特殊情況

屬於以下任一特殊情況的學生,只要向校區提供足夠的居住證明,便可證明其三藩市住址:居於三藩市,是脫離父母而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受法庭指令由位於三藩市的持證寄養家庭、兒童照護機構照顧;被規限在位於三藩市的醫院或院舍內,接受暫時殘疾治療;與照護成年人居住,或持有跨校區上學許可證。假若校區職員確認學生只是與看顧人居住(為入讀某一學校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父母,學生將會被拒絕註冊入讀該校。

對於哪些是行政規例認可的住址證明文件,學監將會做出闡述。

無證移民學生

不論移民身份,任何居於三藩市的兒童都會保證獲得免費公共教育。沒有孩子會因移民身份而被拒絕入學。

驗證住址 

學監及其代表可能會每年驗證學生的住址,並要求在學生強制性永久記錄檔案中保留一份住址證明文件的副本。

假若學監及其代表有理由相信或懷疑家長/監護人提供虛假或不可靠的住址證明文件,學監及其代表將有權採取進一步行動,以確定學生是否符合校區住址要求。

為驗證住址,校區有權向學生索取額外證明文件和/或進行調查。由於學年中學生及其家庭有可能改變住所,校區會在任何時候核查住址,或要求在某些時間間隔(如每月,每季,每年)出示繼續居住的證明,即使在小學升初中或初中升高中的過渡年級也不例外。學生入學事務處主任是調查住址詐騙的負責人,他/她會指派校區職員或私人調查機構進行他/她及其代表認為是適當的調查。

搬家

照顧學生的家長/監護人若在提交入學申請後搬家了,該家長/監護人必須在搬家後的 14 天內向學生入學事務處提交一份更改地址表格。已搬離三藩市的學生若希望繼續在三藩市校區學校就讀,需向其新居住地校區申請跨校區轉校許可證。許可證申請將按校區處理程序處理。

若家長/監護人未能在搬家後的 14 天內提交更改地址表格,學生的派位將可能被撤銷。

撤銷派位

若學監或其代表合理地裁定學生的住址、地址、監護人/看顧人,或任何其他資料是虛假信息,學生的派位將被撤銷。

非三藩市居民

若校區發現學生是非三藩市居民,學生將會從派位名單上除名,和要求入讀其實際居住地校區。撤銷派位的一年內,學生將不合資格申請跨校區轉校許可證入讀任何超額的學校,而可以申請尚有空位的學校,其中也包括原就讀學校(若有空位的話)。該申請將按校區處理程序處理。

三藩市居民

若校區發現, 學生雖為三藩市居民,但為入讀某一學校而在入學申請時虛報資料,或在校區發現其非三藩市居民身份後才搬到三藩市居住,學生將會從原派位學校學生名單上除名,並會重新派往一間尚有空位的學校*。被撤銷派位的學生在一年內將不合資格參加申請入讀超額學校的選校程序。

*違例學生可繼續留讀原派位學校的例外情況是: (1)原派位學校尚有學額;(2)撤銷派位時,原派位學校尚有學額且沒有入讀申請。

“有學額學校”是指尚有學額及學年開始時沒有輪候入讀申請的學校。“超額學校”是指已額滿和學年開始時已有輪候入讀申請的學校。

被裁決為違例的家庭會被罰款,以支付校區調查所需的時間和費用。若派位被撤銷,一年內申請入讀三藩市校區的跨校區許可證將不獲批准。

為入讀三藩市聯合校區而虛報資料的家長除了需支付調查費用外,校區還保留向其追討額外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違反政府法第 12650 條及其他條例的索賠起訴。教委會委派總法律顧問處理虛報住址的索賠案件。

學生入學事務處會發信家長/監護人,講述校區初步確認學生不在三藩市居住的消息。信的內容應表明校區已懷疑學生在三藩市以外居住,列出其三藩市以外的住址,及知會家長/監護人有權在初步確認的 7 天內提出上訴。

就被拒入學或被撤銷派位進行上訴

若學監或其指定人經調查後確定,學生不符合校區入學住址規定,並拒絕了學生在校區入學,則應向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提供上訴機會,對決定提出異議(教育則例第48204.2條,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5111.1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