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學校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代表必須向警方提交的報告

學校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代表必須向警方提交的報告

若發生以下情況,根據法律要求,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須通知執法機關:

  1. 若發現學生可能涉及持有或銷售毒品或受管制物品。(教育則例第48902條(C))
  2. 若發現學生在學校範圍內(包括校舍內、校園內,或學校1,000英尺的範圍內)持有槍支。 (加州教育則例48902(C)條,加州刑法第626.9條)
  3. 若發現學生 在校舍或校園內持有以下物品:短劍、匕首、冰鑿、刀刃長度超過2.5英寸的小刀、折疊式彈簧刀、刀刃袒露于外的剃刀、電棍/電擊槍,散彈或粒彈氣槍、目標記號槍。(加州教育則例48902(C)條,加州刑法第626.10(a)條)
  4. 若任何學生攻擊、毆打或身體上威脅任何校區僱員,僱員及了解事件之主管必須立即向執法機關報告。 (加州教育則例第44014條)
  5. 學生被停學或開除後的上課天內,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需通知執法機關有關以下事件: 學生藏有、使用、出售、供應或服用任何受管制藥品、酒精類飲品或麻醉劑;或非法出售或商議出售看似及據稱是受管制藥品、酒精類飲品或麻醉劑(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2(b)條、48900(c)、(d)條)。
  6. 校長及其指派代表如因學生用槍支、槍支以外的致命武器或器械,或用任何可能使人身體嚴重受傷的方法襲擊他人而處罰學生停學,則必須於執行停學處分前通知執法機關。(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2(a)條、加州刑法第245條)。
  7. 校長或其指派代表必須就 1)學生或非學生在校內藏有、販賣、或提供槍械;2) 學生或非學生在校內藏有爆炸物通知警察、校園保安或或駐校警察(SRO)。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2(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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