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 違禁行為之定義

違禁行為之定義

涉及暴力或持有武器的行為

  • 構成,蓄意引起,或恐嚇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的行為【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1)】條;或蓄意對他人施用暴力,自衛者除外【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2)】條

    例如:口頭威脅人身傷害;揮拳或揮腿但沒有擊中他人;互毆;猛推/推碰(如輕微的扭打);非互毆的拍打或腳踢。此外,若協助或教唆傷害或蓄意傷害他人,該學生將受到停學處分,而非開除處分。學生若因協助或教唆參與暴力罪行而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並因此被青少年法庭定罪,該學生需接受紀律處分【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條】。

  • 持有,售賣,或供應槍支、刀械、爆炸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b) 條】

    武器包括,但不限於:槍支、刀械、電擊槍、折疊式彈簧刀、散彈氣槍、圓彈氣槍、彈弓、金屬關節、鑲有釘狀物的手部服飾、鐵榔錘、胡椒噴霧、鐵管、煙花、鞭炮;或其它非武器用途但有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物品,如螺絲刀、Leatherman 手攜工具刀、瑞士軍刀、牛油或牛扒刀、激光點指器等物品。若沒有校長書面許可,禁止攜帶此類非武器用途物品到學校。例如:學生把武器藏於口袋或書包裡;學生向另一學生售賣或提供武器。學生若在學校或在校外進行學校活動時持有、售賣,或供應槍支,將即時被罰停學及開除轉介。

  • 持有仿製槍枝【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m) 條】

    “仿製槍枝”即指在物理性能方面非常相似,從而引致常人誤以為是真槍之仿製槍支。例如:學生身上或在其可控制的地方(如書包或儲物櫃)藏有仿製槍枝。 

涉及恐嚇之行為

  • 騷擾、威脅,或恐嚇申訴案件的證人【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o)條】

    騷擾、威脅,或恐嚇學生,而該學生是申訴案件的證人,或校區懲戒處分程序中的證人,目的是要防止學生作證,或因該學生作證而進行報復,或兩者。例如:口頭或書面恐嚇受害人或其他證人,以阻礙他們提交書面陳述或在開除聽證會上進行作證;向提供陳述或證言的證人進行報復。

  • 恐怖性恐嚇(僅適用於4至12年級學生)【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7條】

    “ 恐怖性恐嚇”包括一個人所作的任何書面或口頭言論,表明要蓄意恐嚇犯案,導致別人死亡、身體嚴重受傷,或財務損失超過一千元($1,000),意圖明確,為要使別人將其言論當作恐嚇,即使沒有意圖真的實行出來,但從言論的表面或在發出言論所處的環境,向被恐嚇者所傳達的訊息豪不含糊、沒有限制、直接、明確,顯出目的的嚴重性,並有意即時進行所發出的恐嚇,因此令到被恐嚇者為自身安全、家人安全,或為校區財物安全,持續感到恐懼。例如:發出炸彈恐嚇,或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短信發出將要釀成傷害的恐嚇。

涉及使用毒品、酒精飲料或煙草的行為

  • 非法持有,使用,售賣,提供或服用毒品、酒精飲料或任何麻醉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c) 條】 

    例如:酗酒或吸毒;學生藏有毒品或酒精飲料,或將其收藏在可控制的地方(如書包、儲物櫃等);向他人提供毒品或酒精飲料;售賣毒品或酒精飲料。某些毒品或麻醉物品可包括:大麻、印度大麻(hashish)、處方藥、噴霧罐,以及笑氣等。   

    學生若非法售賣受管制品,將即時被罰停學及開除轉介。 

  • 非法提供,安排或商議出售管制品、酒精飲料,或任何麻醉物品;非法售賣,發送或提供類似受控制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d) 條】

    例如:提供或安排售賣大麻或處方藥,以及售賣/發送/提供牛至(非大麻之草本植物),或一些不需處方可買到的藥物(非處方藥)。 

  • 持有或使用煙草或任何含有煙草或尼古丁的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h) 條】

    例如:學生使用或在書包、儲物櫃等任何可控制的地方收藏以下物品:香煙、蒸汽/電子香煙、雪茄、袖珍雪茄、卷煙、無煙煙草、鼻煙、咀嚼煙草包及檳榔。

  • 非法持有,或非法提供、安排或商議售賣吸毒用具【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j) 條】

    “毒品用具” 包括所有為用於種植、繁殖、耕種、培植、收割、生產…包裝、再包裝、儲存、裝盛、密封、注射、攝入、吸入,或其它任何幫助人體攝取受管制物品的器材、產品和材料(加州健康安全則例第11014.5部份)。例如:持有或安排售賣此類產品:捲菸紙、大麻用的煙夾、針筒、針頭、煙管和煙壺。 

  • 非法提供、安排售賣、商議售賣或售賣處方藥索麻【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p) 條】

    例如:提議、安排售賣或售賣索麻(Soma)。索麻是一種阻隔神經與大腦間感應的肌肉鬆弛藥物。

構成騷擾/欺凌/戲弄他人之行為

涉及財物損失之行為

  • 性騷擾(只適用於4-12年級)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2條)

    性騷擾意指(由任何教育人員進行或在任何教育場所發生)不受歡迎的性挑逗、以性換取利益的要求,或其他帶性意味的行為   (包括語言、視覺或身體上),並包含以下條件:

    1. 明示或暗示,會以當事人的學業作為他/她接受上述行為的條件;
    2. 接受上述行為與否,將影響教育機構對當事人學業所作的一些決定;
    3. 接受上述行為與否,將影響當事人之學業成績;或對當事人構成一種具威脅、敵意或冒犯性的學習環境;
    4. 接受上述行為與否,將影響教育機構日後對當事人所作的一些決定,包括他/她在學校或透過學校所獲取之福利、服務、獎項、課程計劃和活動等權益。

    上述行為必須由一位具合理判斷能力,且與受害人同一性別之人士確定為後果嚴重;或行為之損害程度足以對當事人學業成績構成負面影響;或已造成恐嚇、敵意,或冒犯性的教學環境。例如,帶色情意味的不當口頭評論、手勢、相片,或書面材料。

  • 構成、蓄意構成、威脅構成,或參與仇恨暴力之行為(只適用於4-12年級)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3條)

    “仇恨暴力” 意指因他人的實際或感知種族、宗教,族裔、國籍、殘障、性別、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等因素而故意傷害,恐嚇或威脅或以武力威脅他人自由行使享有其權利。這些行為包括破壞或損害他人財物,並如上所述威脅或恐嚇他們。例如:因為他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損壞該學生的儲物櫃或財物,並威脅或恐嚇該學生;或因為他人的國籍或種族背景而毆打或威脅傷害該學生。

  • 騷擾、威脅、恐嚇(只適用於4-12年級)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4條)

    構成罪名行為包括:蓄意騷擾、威脅、恐嚇校區職員或學生,情況嚴重而廣泛,且明顯影響學生上課學習,擾亂課室秩序;或藉具威脅、敵意的學習環境來侵犯職員或學生之人身權利。例子:口頭威脅、以文字或電子訊息威脅傷害他人身體;或藉播送訊息恐嚇或騷擾。

  • 戲弄他人(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q)條)

    “戲弄他人” 意指加入某學生組織或團體(不管該組織或團體獲教育機構承認與否)時/前,組織或團體所採用的入會儀式,可能會對學生的過去、現在或將來造成以下影響:身體嚴重受傷;因丟臉或蒙受恥辱而導致身體或心靈受傷。例子:要求學生吃/喝噁心食物/材料;忍受身體虐待或參與危險或帶侮辱性活動,以作為入會(學會或體育團隊)儀式。 

  • 欺凌/網上欺凌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r)條)

    “欺凌” 意指一種針對一個或多個學生的嚴重及廣泛性的身體或口頭滋擾動作/行為,包括用文字或電子媒介向他人播送訊息(如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2、48900.3 或 48900.4條所述),其行為已造成,或有理由被相信會造成以下後果:

    1. 令行為正常學生對人身及財產安全產生恐懼;
    2. 嚴重影響行為正常學生的身心健康;
    3. 嚴重干擾行為正常學生的學業表現;
    4. 嚴重干擾行為正常學生參與或受惠於學校所提供的服務、活動及權利之能力。

    所有學生均應平等待人,尊重他人,不得故意或無意對任何人的種族、膚色、信仰、國籍、宗教、血統、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殘障情況作出侮辱行為 (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5.3條) ;
    例如:透過短訊、文字、聲音或圖像(無論是在校內或校外) 進行網上欺凌;當面或藉文字方式欺凌他人;基於他人性傾向或感知性傾向、族裔、種族或身體/精神傷殘作出語言評論,發放文字或電子訊息,藉此欺凌別人;發放涉及性搔擾之言論、短訊、文字、聲音或圖像(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 48900.2條);鼓吹仇視暴力 (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3條) ;騷擾、威脅或恐嚇(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4條) ;在網上傳遞、轉載及/接收色情短訊、文字、聲音或圖像;張貼或製作貶低他人的網頁;假冒另一名真實存在的同學或製成虛假檔案,令人信以為真,以達到欺凌該名學生的目的等。

涉及擾亂秩序之行為

  • 猥褻行為,或慣性使用褻瀆或粗鄙語言(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i)條)

    猥褻是指涉及性的不雅或冒犯行為;這些行為(在一般道德和禮儀標準下)令人感到反感和厭惡。低俗是指行為或表述方式缺乏品味和正確性。例子:做不文手勢或動作;經常或慣性向學校職員或同學使用粗言穢語;經常或慣性作出粗鄙言論或手勢。 

  • 擾亂學校活動,或故意阻撓主管、教師、校長、職員及其他學校人員執行職務之合法權利(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k)條)

    例子:不專心課堂工作、擅自離開座位、打岔別人說話、駁嘴、粗言穢語、沒完成作業、不遵守指令,遲入課室,忘帶文具用品等。注意:學生不會純因違抗/擾亂行為而被罰停學或被開除。

需嚴加干預之行為

下列所述「需嚴加干預行為」並不包括部分先前已解述而潛在干預需要的嚴重行為(請參考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b) 條: (藏有、使用或販賣刀子或其他危險物品)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e) 條:(搶劫或勒索) ;第(q) 條: (戲弄)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3條: (仇恨暴力) ,或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7條:(恐怖性恐嚇) )。

  • 藏有、售賣或提供槍枝(非仿製槍枝)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c) (1)條)

    “槍枝” 是指透過槍管內火藥爆炸原理,把子彈、彈殼或彈頭射出的器械。“槍枝” 一詞泛指手槍、左輪手槍或步槍,或任何利用火藥燃氣或其他能量發射子彈的射擊武器。例子:在學生身上、背包內、儲物櫃內或其他屬他/她個人管制範圍內的地方發現槍枝;向他人售賣槍枝;或向他人提供槍枝等。

    在校內或於校外進行的活動中藏有、售賣或提供槍枝是嚴厲禁止的,違者會被即時停學或被開除出校。

  • 揮舞刀械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c) (2)條)

    “刀子” 定義包含:短劍、匕首、有固定刀鋒可用於刺戳的武器、刀鋒長於3 ½ 吋的武器、摺刀(可鎖定刀鋒位置)或剃刀(刀口沒有保護套)。“揮舞刀子”  是指在他人面前揮動刀具作威脅、展示刀具作炫耀,或作出恫嚇或挑釁手勢。例子:在同學或學校職員面前持刀憤怒揮舞。

  • 藏有爆炸性物品(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 (c)(5) 條)

    爆炸性物品是指任何爆炸物,包括可燃或含毒氣的 (i)  炸彈、(ii)手榴彈、(iii) 火箭(配有四安士以上推進劑料), (iv) 導彈(配有四份一安士以上劑量爆炸或可燃性物料) (v) 地雷,或(vi) 任何類似上述裝置之設備;或除散彈槍以外,任何類型(不管名稱)可以(或容易被改裝至) 發射子彈/砲彈(透過炸藥或其他推進劑料),且擁有二分一吋以上口徑的武器;及任何用作改裝/利面裝嵌零件,使之變成上面所述各種具破壞性武器之配件/工具 (18美國法典921) 。

    在校內或校外進行的活動中藏有爆炸物品是嚴厲禁止的,違者會被即時停學或被開除出校。

  • 非法販賣受管制藥物(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c)/加州教育則例48915(c)(3)條)

    例子:販賣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印度大麻、海洛英,PCP(俗稱天使丸)、LSD(俗稱搖腳丸) 、處方藥或其他受管制物質。 

    在校內或校外進行的活動中非法販賣受管制藥物是嚴厲禁止的,違者會被即時停學或被開除出校。

  • 進行或意圖進行性侵犯或性暴力(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 (n) 、48915(c)(4)條)

    例子:性侵犯 是指觸犯或意圖觸犯以下罪行:(1)強姦;(2)雞姦;(3)向14歲以下兒童進行猥褻或淫蕩行為;(4)口交;(5)以武力、威脅、恐嚇或令人感到恐懼等手段達成性交行為,非法使別人身體受傷,及 (6)以欺詐或詐騙方式使人感到害怕,從而取得同意,對別人進行性交、口交或雞姦等行為。性暴力是指在違背當事人意願下,觸摸其私處以挑起性慾、達至性滿足或進行性虐待,以上行徑均構成性暴力罪。

    在校內或校外進行的活動中進行或意圖進行性侵犯或性暴力均是嚴禁的,違者會被即時停學或被開除出校。

  • 嚴重傷害他人身體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a)(1)(A)條)

    例子:用刀刺戳同學;造成需要住院治理之身體傷害;造成身體劇痛或身體功能長期受損之身體傷害。

  • 襲擊或毆打學校職員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a)(1)(E)條) 

    襲擊是指非法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毆打是指任何蓄意及非法使用武力或暴力傷害他人的行為。例子:揮拳意圖擊打老師、校長或職員;掌摑、拳打和腳踢老師、校長或職員等。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