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停學替代措施

停學替代措施

加州法例和SFUSD安全和支援決案(SSSR),規定除非其他行為糾正措施完全不起作用,否則,停學處分是最後不得已的處理決定。但下列情況例外:

  • 雖然學生第一次違規,但是,若校長決定該違規行為已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b)、 (c)、 (d) 或 (e)條,或該違規行為危及他人安全時,該學生可被勒令停學。
  • 若違規行為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條(持有槍支或爆炸物品、揮舞刀械、售賣毒品,或性攻擊/性侵犯),學校必須立即開具停學處分和開除轉介。

停學處分只能適用於以下條件:學校團隊已採取所有強制性介入措施及已作記錄(如行為介入和支援類別對照表所列)(請參閱6.2),並決定停學是適當的措施。 

此外,在對非裔學生(或被校區數據識別為受紀律處分比例嚴重失衡的學生群體)施以停學處分前,SSSR規定學校必須聯絡助理學監或其其指派代表。該人士將確保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的所有措施已實施完畢和已做好記錄。助理學監將與學校共同為學生確定可獲取的支援和可執行的介入措施。請參閱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4條 (紀律)及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4.1條 (停學及開除學籍合法程序)。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