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 轉校學生成為運動員的條件

轉校學生成為運動員的條件

轉校的高中生必須在新校就讀滿一年,始符合成為該校運動員的資格;但若符合加州校際聯會頒佈的例外規定,則可能不受此限。

轉校的初中生必須在新校就讀滿一年,始符合成為該校運動員的資格。初中生若是由一所非校區學校轉到另一所校區學校,則可能不受此限。初中生若是由一所非校區學校轉到另一所校區學校,則可能不受此限。初中生若是第一次由校區一所學校轉到校區另一所學校,也可能符合成為新校運動員的資格。經過這次轉校後,學生若再轉校,則必須基於個人安全問題、經證明的家庭遷居或另一個家庭困難原因,才符合成為新校運動員的資格。

學生轉校若是由於行為不檢,需在入讀新校當日起計算一年後,始准參加校區運動計劃。

根據法庭令或孩子社工決定而改變住址的寄養學生視為符合住址要求,可參加校際體育活動或其他課外活動。【加州教育則例第48850(a)(2)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