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不得勒令學生停學情況

不得勒令學生停學情況

1. 擾亂或故意違抗

學生不應純因擾亂或故意違抗行為(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k)條)而被罰停學或被(建議)開除。(安全及富支援學校法案)

2. 曠課、遲到或缺席

學生不應因曠課、遲到或缺席而被罰停學或開除。      學校須以替代措施處理學生曠課、遲到或缺席學校活動的行為 (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w)條)。

3. 服飾守則/校服

學生不應因違反學校服飾、包頭或校服守則而被罰停學或被開除。

4. 沒進行文件記錄程序之停學

所有沒文件記錄証明之停課均屬違法,應當禁止。在未能遵守下列停課合法文件程序下,學校不可因紀律理由要求學生停課(一節或以上),或在放學前要求學生回家。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