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3 聯絡警方,尋求協助

聯絡警方,尋求協助

三藩市聯合校區明瞭青少年學生的不法行為經法庭處理的嚴重後果,務求學生避免觸犯法紀。 

A. 向警方求助/警方不會處理學校紀律問題。 

學校教職人員及校長只在下述情況始要求警方協助:1)需要護衛學生及學校教職人員的安全;2)法律規定;或 3)有犯罪行爲者不是學生。警方不是學校的紀律執行人員,若校區内部的紀律程序能安全及適當地處理事件,就無需請求警方協助(SFUSD教委會決議案第92-23A6號,通過日期:1999年6月22日)

B. 向警方求助程序。

(1)情況危急時,致電911、並且盡快通知校長;(2)若學生或教職人員沒有即時危險,一名教職人員應聯絡校長,決定是否向警方求助,以處理涉及學生犯罪行爲的事件(準則以A段為根據):(3)通知領導、公平、成就及規劃(LEAD)處,並且當日提交書面報告,詳細描述警方對事件採取什麽行動。若警方在不合適的場合過分介入,校區就需作出糾正措施。(SFUSD教委會決議案第92-23A6號,通過日期:1999年6月22日)

C. 警方盤問。

警方盤問。執法人員若適當證明其身份並持有逮捕證、法院命令、父母同意書等合法授權證明,或在緊急情況下,校方可安排其在校內對疑犯或證人學生進行面談。若執法人員持有逮捕證、法院命令、父母同意書,或在緊急情況下,校長或其指定人應以最低程度擾亂學校秩序和給予學生適當私隱的方式配合安排面談。

除非懷疑學生被虐待,否則學校必須立即通知家長,包括致電緊急事故聯絡卡上所有電話,以及學生提供的電話號碼。家長必須給予合理的時間到達學校,以參與學生被警方盤問的過程。若無法家長聯繫到家長,學校應允許學生選認一位在校成年人,以陪伴其接受警方盤問。若校長或其指定人無法在面談前聯繫到家長/監護人,校長或其指定人應在執法人員在校內與學生面談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家長/監護人(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5.11條)。

州法例及三藩市法規規定,任何監護盤問,以及在放棄任何Miranda權利前,警方須容許17歲或以下學生親身、利用電話或視像會議諮詢法律顧問。諮詢程序未必可獲豁免。(請參閱福利與機構則例第625.6條,及三藩市行政法規第96C節。)

D.  在學校進行拘捕。

在進行拘捕前,SFUSD期望警務人員將基於各種因素(包括:罪行是否與學校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對公眾安全是否構成迫切威脅、法律規定、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代替拘捕等)來思量在學校拘捕的合理性。若警務人員決定要作出拘捕,在可行及不是緊急的情況下,他/她應與校長或其指派代表配合,以尋找一處其他學生視線及聲音範圍之外的隱蔽地點,來進行拘捕行動。

三藩市警察局及三藩市青少年委員會製作了一份兩頁的小冊子,名為「了解三藩市的青少年權益」。這小冊子載於6.4.4。它將有助學生了解當遇上警察或與警察接觸時的一些注意事項。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