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 體育

體育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6142.7條)

校區須向所有1至6年級學生每10天提供至少200分鐘的體育課, 以及向所有7至12年級學生每10天提供至少400分鐘的體育課 (教育則例第51210、51222條)。鑑於校區體育總體規劃的目標,教委會強烈鼓勵繼續為所有年級學生提供體育課(如體育總體規劃中所述),包括每週為幼稚園學生提供100分鐘的體育教育和體育活動 (教委會政策第6142.7條)。

除非獲豁免,否則所有高中生都必須在9年級和10年級修讀體育課。

除非獲豁免,否則學生必須修讀至少兩年的體育課, 才能畢業 (根據教委會政策規定)。在10至12年級獲豁免修讀兩年體育課, 或獲永久豁免修讀的學生, 則獲提供各種體育選修課, 上課時數為每10個上學天不少於400分鐘 (教委會政策第6146.1條、教育則例第33352、51222條)。 

體育課應由獲得適當持證資格的教師授課,他們可在教學助理、助教, 和/或義工的協助下授課(教委會政策第6142.7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