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仇恨行為

仇恨行為

(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5.9條)

校區政策確保所有學生得到保護,免受仇恨行為傷害。學監必須在校區促進一種和諧關係,使學生真正了解所處社會的人民權利和社會責任。任何貶低他人的行為和語句,不論基於種族、族裔、文化、承傳、性別、性別認同或表達、性取向、身體/精神特性,或宗教信仰/行為,皆不會容忍,並會被視為仇恨言詞或仇恨行為。

至於“仇恨評語”或“偏見事件”則屬具影響但不涉及犯罪性質(如上所述)的偏見行為、言論或表達。

仇恨犯罪(如破壞公物、人身傷害、縱火等)部分或全部源自偏見,或基於某人或某群體擁有的一些特徵(實際或直覺) 而產生,如殘障、性別、性別認同或表達、國籍、種族或族裔、宗教、宗教信仰、性取向等,或因他們跟具有這些特徵之人士或群體來往而形成。“仇恨犯罪”應獲舉報予執法機關。

i. 舉報 

任何學生,如感到自己是仇恨行為受害者,應立即向校長,或相識的學校教職員作出舉報。有關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學校行管人員提交或匯報。學生若認為情況未有改善,可按校區統一申訴程序向校區公平辦事處提出申訴(SFUSD教委會政策第1312.3條)。

學校教職員若收到仇恨行為舉報,或親身目擊有關行為,應立即按情況向校長、學監或其指派人,或執法機關匯報。 

ii. 申訴程序及調查

學生或家長/監護人認為某學生是仇恨行為的受害者, 我們強烈鼓勵他們向教師、校長或其他職員舉報事件。

每當教職員聽到“仇恨言論”或“偏見言論”,應該立即嘗試制止、處理和警誡發表言論之學生。教職員應向受害學生展開初步查問,以確定要否進一步進行全面調查。初步查問中應包括學生所遭受的傷害性質、行為發生的頻率和持續性,以及以往學生之間存在的問題。

任何教職員被告知發生了仇恨行為事件、觀察到此類行為, 或以其他方式得知事件後,應立即聯繫校長或法規督查專員(專責協調校區對申訴的回應並遵守州和聯邦民權法律)。若行管人員認為須對指控作全面調查,則有關調查須徹底和公平地進行,並須向學生/家長交待調查情況。

根據教委會政策和行政法規,任何學生,如進行仇恨行為,將會受到紀律處分。

iii. 培訓

校區須為有仇恨行為表現的學生提供輔導及適當的敏感度訓練和多元化教育。校區還應向仇恨行為的受害學生提供輔導、指引和支援。

學監或其指派人須確保僱員接受培訓,認識仇恨行為,並了解處理仇恨行為的適當策略。

每學年初,須向學生和教職員派發有關仇恨行為的校區行政法規(載於學生及家庭手冊)。校區應以適合學生年齡之文字指引,協助學生了解和學會尊重人權、多樣性和寬容,尤其處身在多元文化的社會中;同時教導學生適當策略,以建設性的方法處理衝突。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