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衣飾/儀容標準

衣飾/儀容標準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育委員會政策第5132條)

學生不得穿著對健康或安全造成危害、或可能嚴重擾亂教育計劃的服飾。 通過師生與父母/監護人協商,校長或指定人可製定有關學生服飾的學校規則。這些規則應與法律、教委會政策,以及行政法規相一致。 以下指引適用於所有常規學校活動: 

  1. 任何服飾和個人物品不得顯示任何污俗、猥褻、淫穢、褻瀆,或性暗示,或帶有酒精、毒品、煙草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文字、圖片或標籤。
  2. 任何時候必須穿上合適的鞋子。
  3. 室內禁止佩戴帽子和其他頭罩,以下情況除外。
  4. 衣服應足以掩蓋內衣。 禁止透視的上衣或裸露腹部。 禁止穿著暴露整個大腿或臀部的服裝。

應適當修改著裝要求,以適應學生的宗教或文化信仰、健康狀況,或校長或指定人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此外,校長或指定人員可以實施著裝要求,以適應特殊學校活動、體育課、體育活動,以及其他課外活動的需求。

在上學日的戶外活動期間,學生獲准穿防曬衣,包括但不限於戴帽子。  (加州教育則例第35183.5條)

校長或指定人員受權執行該政策,並應知會任何不合理遵守著裝要求的學生。 在可行的情況下,不得在教學時間內或在其他學生面前指示學生糾正其違反著裝要求的行為。 屢次違反或拒絕遵守校區著裝規定可能會導致行為介入,但不會導致停學或開除的後果。

著裝要求不得以歧視特定觀點的方式執行,或不得基於學生的性別、性取向、種族、族裔、家庭收入,或身材或體型而不當地應用著裝要求。 不得禁止學生以符合其性別認同、性別表達方式,或宗教或文化習俗的方式穿衣。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