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 學校財產 - 追討遺失或受損的財產

學校財產 - 追討遺失或受損的財產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及三藩市聯合校區行政法規第3515.4條) 

三藩市教育委員會就追討借給學校的校區財產或要求賠償受損財產制定了相關政策,具體如下: 

  • 校長先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看顧人,然後才扣押學生成績報告表,畢業證書,及/或轉校成績證明書。
  • 若學生及家長/監護人/看顧人均不能賠償所損壞或交回所借用物件,學校校長將會提出一項以工作抵償賠款辦法。
  • 這政策規定,並非否定學生在學校有使用教科書及其他教學用品權利(參閱第3.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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