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移動通訊儀器

移動通訊儀器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育委員會政策第5131.8條)

學生可在校園內擁有手提電話、智能手錶、傳呼機,或其他移動通訊儀器。凡在校使用這些儀器之學生,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教委會政策,以及任何其就讀學校制定的規定。

在課堂期間(包括轉堂期間),所有移動通訊儀器必須處於關閉狀態並放好。 

然而,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學生不應被禁止擁有或使用移動通訊儀器(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1.5和 48901.7條):

  1. 在緊急或回應已知的危險威脅情況下。但其使用不得妨礙校區員工有效傳達有關學生安全,也不得破壞或危害他人的安全。
  2. 教師或行政人員允許學生擁有或使用移動通訊儀器來輔助教學。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只能在教師提供的參數範圍內和規定但時間段內使用這些儀器,以達到教師確定的目的。
  3. 持證醫生或外科醫生確定,學生因健康原因必須擁有或使用,其使用目的僅限於與學生健康相關。
  4. 在學生特殊教育計劃要求學生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

在沒有得到學生或員工的許可下, 學生不得在學校或學校主辦活動中使用移動通訊儀器拍攝、錄影學生或學校員工(包括教師、行政人員或職員)。

不得以任何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方式使用智能手機和其他移動通信儀器。 禁止任何破壞教學過程或學校計劃或活動的使用。 禁止任何違反三藩市聯合校區規則、政策或法規(包括三藩市聯合校區可接受使用協議),以及聯邦或州法律的使用。該禁令包括但不限於網絡欺凌、性騷擾、威脅,或測試或作業的作弊。 

違反使用的指引

當學生在沒有准許的情況下使用移動通訊儀器,該學生可被紀律處分,校區職員可沒收儀器,或可要求家長前往學校領回儀器。學校職員可按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適當的處理方式。若學生嚴重或多次違反這些指引(醫療必要除外),其攜帶這些儀器的權利將被取消。學校職員應妥善保管這些儀器,直到適當地將其退還給學生或家長/監護人,或交給校長或指定人員為止。 

若學生在校外使用移動通訊儀器對學生、教職員,或校區財產構成威脅、危險,或破壞學校活動,該學生可按法律、教委會政策,或行政規定被紀律處分。

若學生的移動通訊儀器在校內或學校活動中丟失、被竊,或受損,校區概不負責。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