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欺凌及騷擾

欺凌

(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31.2條)

管治委員會意識到欺凌及騷擾對學生學習和學校出勤情況造成傷害,因而希望提供一個可讓學生免受身心傷害的安全學校環境。校區職員應把學生的安全放在首位,而且不能容忍任何欺凌及騷擾行爲。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能透過肢體、文字、口頭語言,或其他任何方式對任何學生或學校職員進行騷擾、性騷擾、威脅、恐嚇、報復、網上欺凌,或傷害身體或進行仇視行為。主要利益相關者(包括學生、家長/監護人及教職員)應參與制定處理校區學校欺凌及騷擾事件的策略, 並把它納入綜合性安全計劃、本地控制與問責計劃, 以及其他適用的校區和學校計劃內。

欺凌可按受保護類別劃分(如SFUSD教委會政策第1312.3條、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5.9條,以及SFUSD行政規定第5131.2條所界定),或按其它未知原因劃分。在適當的情況下, 學監或其指派人可在制定及實施聯合策略上, 與執法機關、法庭、社會服務組織、精神健康服務組織、其他機構, 以及社區組織合作, 以在校內及社區中提倡安全, 並為涉嫌遭受欺凌的受害人, 以及欺凌作肇事者提供服務。我們意識到, 欺凌行為也可以是仇恨行為, 學監的指派人將制定有效的預防策略及應對計劃, 向受到仇恨行為影響的學生提供協助, 並/或根據SFUSD教委會政策第5145.9條的規定, 教育那些犯下仇恨行為錯誤的學生。

i. 定義

受保護類別:基於學生的實際或感知種族、膚色、血統、原國籍、國籍、族裔身份、族裔團體身份、年齡、宗教、婚姻或父母狀況、身體或精神殘疾、性、性傾向、性別、性別身份、性別表達,或遺傳信息,或與一個或多個有以上實際或感知特徵的人交往而不合法歧視、包括歧視性騷擾、恐嚇或欺凌任何人族裔身份、年齡、宗教、婚姻或父母地位、身體或精神殘疾、性、性傾向、性別、性別身份、性別表達,或遺傳信息,或與一個或多個有以上實際或感知特徵的人交往而不合法歧視,包括歧視性騷擾、恐嚇或欺凌任何人。

欺凌《加州教育則例第 48900(r)條 》: 欺凌的行爲必須屬以下定義才算是犯規, “由一名或多名學生所犯的任何嚴重及廣泛性口頭滋擾動作/行為,包括以文字或電子媒介向他人發放訊息,包括《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2、48900.3, 或48900.4條中描述的行為,其行爲可能導致(一名或多名) 合理的學生經歷以下一項或多項情況:

  1. 對人身及財產安全產生恐懼;
  2. 嚴重影響學生的身心健康;
  3. 嚴重干擾學生的學業表現;
  4. 嚴重干擾學生參與或受惠於學校所提供的服務、活動及特權之能力。

戲弄他人《教育法48900(q) 》:  加入或準備加入組織或群體的儀式,可能對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或悔辱學生以致其身體或精神受損。

網上欺凌: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手機、電腦或任何無線通訊設備在互聯網、社交網站或其他數碼科技上轉發或張貼騷擾信息、威脅或發佈有害的文章、聲音或圖像。網絡欺凌還包括入侵他人的電子賬戶,盜用他人身份以損害他人的名譽。網絡性騷擾/欺凌包括透過短信、社交媒體或其他電子方式分享另一名學生的裸體或性暗示圖片,從而造成惡劣的學習環境。這將被視為網絡性欺凌/騷擾。

學生衝突:學生衝突: 並非所有的事件和學生衝突都等同於 “欺凌” 或 “騷擾”。不構成欺凌或騷擾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學生之間的分歧或衝突、意外傷害、個別事件、學生之間的相互打鬥、以及學生在不是目標對象的情況下不小心被接觸/傷害/惹惱。

騷擾: 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原國籍、年齡、殘疾或遺傳因素而作出的不受歡迎行為。禁止的騷擾行為還包括蓄意騷擾、威脅, 或恐嚇校區職員或學生,情況嚴重而廣泛,且明顯影響學生上課學習,擾亂課室秩序;或藉具威脅、敵意的學習環境來侵犯職員或學生之人身權利。

舉報方:受欺凌或騷擾行為所害的學生

應訴方:其行為可能構成欺凌或騷擾的學生。

ii. 欺凌例子

欺凌例子包括, 但不限於:

  1. 身體欺凌包括但不限於:故意及不受歡迎的毆打、咬人、打架、擊打、踢、戳、打、推撞、吐痰,以及絆倒等。
  2. 社交或關係欺凌包括:散佈謠言、操縱關係、排斥、勒索、孤立、拒絕,使用朋輩壓力和數落個人特徵等。
  3. 惡意嘲笑非朋友的個人,旨在激怒、傷害、恐嚇,或令其恐懼。
  4. 基於上述“受保護類”的任何成員對個人進行惡意嘲笑。
  5. 網上欺凌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短信、文字、語音或圖像進行欺凌。發送或張貼故意傷害或欺凌學生的不受歡迎的評論、圖像、視頻,或圖片(無論是否基於受保護類)。
  6. 網上性欺凌/性騷擾包括:學生在收到圖像後透過短信、社交媒體,或其它電子方式轉發給其他學生。該行爲被視爲網上性欺凌/性騷擾。
  7. 戲弄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作爲加入學生學會或體育團隊的啓動儀式,要求學生吃或喝令人作嘔的食物/物料、忍受身體折磨,或進行危險或羞辱的活動。

iii.  學校欺凌及騷擾調查 

任何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個別人士,若相信學生遭受欺凌,或目睹欺凌事件發生,他們應向教師、校長、申訴協調員, 或任何其他可信賴的學校職員匯報。安全的校園必須採取多種方法,制定明確的行為守則和策略,以防止、回應、修正欺凌,戲弄和騷擾事件。 校長應參與及帶領所有工作人員去營造一個環境,使學校社區銘記 “尊重和文明” 的標準,並了解欺凌和凌凌行為是不恰當、有害和不可接受的。為此,學校應

  1. 根據校區的“安全和支援性學校方案”設定校規,建立一個安全、尊重、零欺凌的學習環境,並且向所有學生、家長和工作人員宣揚校規。
  2. 每所學校都應該有一個用作調查欺凌及騷擾舉報的申訴機制。學校收到的舉報及其調查過程必須向所有學生、家長和工作人員公佈。
  3. 當學校的工作人員收到欺凌或騷擾的舉報或目擊事件,該人員必須通知學校的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將委任一名受訓的職員調查和跟進事件。收到欺凌報、騷擾及/或恐嚇告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一個工作天内(如超過一個工作天則儘快)向校長/行政人員或委派人匯報。學校必須將這項規定告知所有工作人員。
  4. 收到舉報或申訴後,負責的校長/行政人員或委派人應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支援措施,以防止欺凌、騷擾及/或恐嚇的後續影響,包括在調查期間及/或等候非正式方案時的報復、騷擾或欺凌行爲,例如將學生分開上課,或者將學生調至另一位老師的課堂。採取支援措施時,校方應考慮如何盡量減少受欺凌/騷擾學生的負擔。 
  5. 校長/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人應任命一位曾接受培訓的學校職員進行調查。該調查員應與舉報的學生交談,並從中錄取一份口供。如果可以的話,以書面形式記錄口供,並由舉報學生簽署。一旦校長/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人與學生交談,並了解了疑似欺凌或騷擾事件,校方應該通知其家長/監護人,並向家長表示校長/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人正進行調查。
  6. 調查員應跟進所有在調查過程中所獲得的信息,當中包括與證人交談和審查文件。
  7. 調查員必須與被指控的學生面談,並獲取一份口供。如果可以的話,以書面形式記錄口供。一旦校長/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人與被指控的學生對話和收集信息後,校方應通知其家長有關舉報,並向家長表示行政人員正進行調查。
  8. 一旦結束調查,行政人員應決定是否可以通過復和策略(RP)來解決衝突。如果適用,校長/行政人員或其指派人應確保會議主持人已受過復和策略培訓、確保獲得各方同意,並確保以適當的方式進行。

iv.  臨時措施、介入及支援

支援措施是指為欺凌或騷擾調查的舉報方或應訴方提供的非紀律、非懲罰性的個人化服務。支援措施應符合法律和教委會政策規定, 並可包括以下措施: 如檢查身心近況、延遲截止日期,以及其他有關課堂的調整;或者安排當事人分開上課、將學生調至另一位老師的課堂等。一旦收到欺凌或騷擾的舉報,學校行政人員或委任人應立即聯繫學生和家長,以討論可行的支援措施。

v.  提交、調查及解決有關欺凌的統一申訴

學校工作人員應通知家長,倘若家長對校方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滿,他們有權利提出統一申訴。如果校方收到欺凌或騷擾統一申訴表格,而學生屬於受保護的群體,學校應轉介案件至公平保證辦事處以便獲得適當處理。法規督查專員將會與申訴人聯繫,並且按法律和校區規程行政法規第1312.3條來調查和解決申訴。

vi.  保密

除非調查或其他後續措施有需要,否則所有性騷擾的申訴及指控應保密。(加州法規第五章(5 CCR)第4964條)

然而,當學生通知校區騷擾事件但要求保密時,行政人員應説明這要求可能會對調查或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造成限制。在滿足保密要求的同時,校區仍然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調查事件和回應學生的申訴。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校區可能由於法例而無法滿足學生的保密要求。

vii. 學生衝突

所有學校均提倡友好互助的同伴關係。可透過執行以下項目,達到校區的安全及支援性學校政策: 

  1. 正面行爲介入及支援(PBIS)以建立一個安全、一致、可預料的課室和學校;
  2. 復和策略,積極主動地建立良好的同學、職員和家庭之間的社區關係;
  3. 創傷知情做法以治愈和支持受創傷影響的學生;
  4. 數據系統以記錄、檢測、評估和更新這些領域的進度。

viii. 家長通知/參與及復和策略

一旦校方收到了學生的欺凌或騷擾舉報,學校職員應通知被舉報一方的家長,並向家長表示行政人員正進行調查。校方與學生(們)對話前無須先行通知家長。

此外,家長、監護人、倡導人或第三方可以代表孩子提交合法獲得的證據,但他們不得參與調查過程;校方與其他孩子(非他們的子女)會面時,即使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他們也不得在場。

確定復和策略為合適後,行政人員應確保主持會議的人已接受過復和策略的培訓,獲得各方同意,並且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會議。如果復和策略不合適,行政人員應尋求其他恢復關係的方法。復和策略並不適用於疑似性侵/毆打的案件。以復和策略處理口頭,身體或網絡性騷擾案件之前應慎重考慮。

ix. 網絡欺凌

網絡欺凌行爲包括:使用互聯網、社交媒體或其他科技(如電話、電腦或任何無線儀器)來製造或傳送具騷擾性的訊息、直接威脅, 或其他有害短訊文字、語音或圖像(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條中的定義)。網絡欺凌行爲還包括冒充他人身份以進入其電子帳戶,意圖破壞該人聲譽。當出現涉及網絡欺凌情況時,  我們鼓勵具有該活動資訊的人士保存及打印他們認為構成網絡欺凌的任何電子或數碼信息, 並通知教師、校長或其他職員, 以便相關人士對事件進行調查。

若行政人員得悉擾亂教育環境的網絡欺凌事件發生在校外, 他們必須設法盡快介入,以防止網絡欺凌繼續發生。若欺凌事件發生於課餘時間, 但影響學生的安全學習環境, 學校可對進行網絡欺凌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

x. 受保護類別的欺凌事件

每個學生都有權受到保護,免受受保護類別或“出於仇恨動機”的欺凌。欺凌受保護群體包括基於學生的實際或被認爲的特徵而受到欺凌,如種族、膚色、血統、民族、國籍、族裔、族裔群體身份、年齡、宗教、婚姻或父母身份、身體或精神殘疾、先天性別、性取向、社會中的性別、性別認同、性別表達、基因或由於學生與實際上/被認爲有以上特徵的人/群體有關連。

除了校區行政法規第5145.9條(“仇恨行為”)外,我們也將根據教委會政策第5131.2條及行政法規第5131.2條調查並解決基於受保護類別的欺凌。

xi. 禁止報復

校區亦禁止對舉報或有份舉報欺凌事件的任何人士進行任何形式的報復。我們會按照與欺凌或歧視申訴的相同處理方式調查和解決報復申訴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