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三層次行爲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概況

詞彙: 三藩市聯合校區主要行為支援及介入措施

根據教委會政策第5144條(紀律處分)和第5144.1條(勒令停學和開除之法律程序),校區已與學校及社區的持份者合作,共同編制了一個具三個層次的行為對照表,以尋求開具停學轉介的替代方案。這些對照表概述了可用於解決學生不良行為的介入措施,旨在通過幫助學校確定適當和有效的懲戒替代方案來解決非裔和拉丁裔學生不成比例的停學問題。 

總之, 停學處分一般來說是最後不得已的處理決定,但下列情況例外:

  • 雖然學生初次違規,但若校長決定該違規行為已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 -  (e)條(造成身體損傷、使用暴力、持武、使用毒品/酒精類用品、搶劫/勒索等),或該違規行為危及他人安全時,該學生可被勒令停學。 
  • 若違規行為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條(持有槍支或爆炸物品、揮舞刀械、販賣毒品,或性攻擊/性侵犯),學校必須立即開具停學處分和開除轉介。
  • 停學處分只能適用於以下情況:學校團隊已實施完畢所有對照表所列之強制性介入措施,並已做好記錄,而且決定停學是適當的處理方法。此外,在對非裔學生施行停學處分前,學校必須聯絡助理學監或其指派代表。該人士將確定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的所有措施已全部實施完畢和已做好記錄。  

學校可自設其額外介入措施和策略,以達到同一目標:

  • 給予的支持應富建設性和教育性,而非懲罰性 
  • 實施的措施確保學生不被逐出課堂或學校
  • 學生應參與學校社區活動
  • 學生應有反思和吸取教訓的機會

這些對照表是所有持份者(包括學生、家庭、教職員及社區)的指南,並針對類似行為類別為學校提供連貫性的紀律處分應對措施,為校區行為要求和應對措施建立了共識。

對照表的架構

此手冊包含了三種不同的對照表。它們分別針對學生不同的行為類型而推薦相應措施。請按以下三個對照表章節執行相對應的介入措施:

  • 6.2.3章 應對違抗性/破壞性行為之支持/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 
  • 6.2.4章 應對嚴重行爲之支持/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  
  • 6.2.5章 應對高危行爲之支持/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 

每個對照表按不同類別列明支持/介入措施:社交情感支持、行為及早介入(BRTI)、復和策略(RP),以及環境因素。 

 

如何使用對照表

這些對照表應該用於識別給予學生不良行為的支持和介入措施,而非使用諸如停學之類的懲罰措施,除非在下述有限情況下(請參閱學生停學部份)。 

在事發後,校長或其指定代表負責確定把該學生行為設在下一個協調關懷(CCT)會議議程中進行討論,並在支持和介入程序中帶領其他學校職員、學生及家庭(在此家庭指包括家長、看顧人及監護人多方),並與其合作。每所學校均設有CCT團隊,專注於校風、家庭合作夥伴關係、考勤,以及學生/家庭服務等事項。 

團隊應找出針對學生特定行為問題的對照表,按“如何使用對照表”之步驟采取相關支持和執行介入措施。

雖然對照表所列之介入措施主要用於應對行為問題,但這些措施亦可用於更多情況,包括:

  • 在事發前,用於積極防預方面。除了對照表的措施,教師可按這份谷歌文件(連結)所述之第一層次環境因素建議給予支持。 
  • 通過檢討或重新入讀計劃,作爲停學/開除程序的一部份。若學生返回原校就讀,CC應在重新入讀時開始采取介入措施。若學生到新校就讀,該校應開會就重新入讀進行討論(包括與該學生的原校職員討論介入措施之建議)。 

停學 

停學處分是三藩市聯合校區最後不得已的處理決定。這些對照表旨在針對解決學生不良行為和減少教學時間流失而提供適當的替代介入方案和支援。停學處分僅限於以下情況使用:

  • 在學生初犯時,若校長確定學生違反了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0(a)-(e)條,或學生的行爲可危害他人,該學生可被勒令停學。這些情況包括:

CA Education Code 48900(a)-(e)

: 加州教育則例是加州立法者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加州所有當地教育委員會必須負責遵循這些則例。引用相關則例具有參考作用, 以助你了解規例的出處。

行爲

加州教育則例

構成、蓄意引起,或恐嚇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害的行為。

48900(a)(1)

蓄意對他人施用暴力,自衛者除外。

48900(a)(2)

持有、售賣,或供應槍支、刀械、爆炸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除非該學生獲得學校持證職員允許携帶該類物件的書面許可。該職員必須預先獲得校長或其指派代表的同意。

48900(b)


 

非法持有、使用、售賣,提供或服用受管制藥物、酒精飲料或任何麻醉物品。

48900(c)

出售,或提供類似管制品、酒精飲料,或任何麻醉物品。

48900(d)

搶劫或企圖搶劫,或勒索(例如,通過武力或恐嚇奪取他人財產)。

48900(e)

 

停學

  • 若違規行為違反加州教育則例第48915(c)條,學校必須立即開具停學處分和開除轉介。

: 加州教育則例是加州立法者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加州所有當地教育委員會必須負責遵循這些則例。引用相關則例具有參考作用, 以助你了解規例的出處。

行爲

加州教育則例

持有,售賣,或供應槍支,但不適用於仿製槍支。

48915(c)(1)

向他人揮舞刀械。

48915(c)(2)

非法售賣管制藥品。

48915(c)(3)

性攻擊或性侵犯。

48915(c)(4)

持有爆炸物品。

48915(c)(5)

CA Education Code 48915(c)

Please note: The California Education Code (CA Education Code) is a collection of laws created by California state legislators. All local school boards throughout California are responsible for complying with these codes. The code citations are helpful reference points for you to understand the source of the rule.

Behavior

CA Education Code

Possession, sale, or otherwise furnishment of a firearm; does not apply to imitation firearms.

48915(c)(1)

Brandishing a knife at another person.

48915(c)(2)

Unlawfully selling a controlled substance. 

48915(c)(3)

Sexual assault or battery.

48915(c)(4)

Possession of an explosive.

48915(c)(5)

 
 

停學

  • 除了這些行爲導致停學,學生僅可在以下情況被勒令停學:學校團隊已實施完畢所有對照表所列之強制性介入措施,並已做好記錄,而且確定停學是適當的處理方法。   
  • 在對非裔學生(不成比例被紀律處分的群體)施行停學處分前,學校必須聯絡助理學監或其指派代表。該人士將確保介入措施類別對照表的所有措施已全部實施完畢和已做好記錄,並與學校商討采取更多支援和介入措施。
  • 在考慮停學處分前,請參閱第6.2.6章, 以了解特殊類別群組【持個別教育計劃(IEP)學生、寄養青少年、經歷居無定所或無家可歸青少年、緩刑學生, 以及需要翻譯服務家庭】所需的額外支援。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Nov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