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 籌款與徵捐

籌款與徵捐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1321條)

所有為公校或其學生團體利益的籌款活動必須獲得學監或其指定人批准方可進行。

凡在上課時間及早上學校開門之前一小時內,及放學後校門關鎖後一小時內,公校學生將不得謂學校教師允准或任何非經學校允准的人員作推銷認購或募捐,加入為會員,或義務效勞等等。除非該機構是無黨派合法慈善機構,或依加州法令勸募的目的,為非黨派,並以慈善為目的,且經縣教育局核准或由該學校所屬校區管理處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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