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 停學上訴

停學上訴

你有權就以下一個或多個理由就停學進行上訴:

  • 你女子實際上沒有作出該指控行為;
  • 停學決定乃基於無事實根據之結論或推論;
  • 停學決定乃基於判斷者能力範圍以外之結論或推論;
  • 沒有人親眼目睹你子女犯事經過;
  • 停學決定違反你女子的人身權利,例如免受歧視之權利;
  • 根據安全及支援性學校決議,停學是不適當的處罰方法(例如:僅基於違抗/破壞行為的停學處分(對於沒有構成強制性或法律規定之停學處分的學生初犯行為,在沒有全部實施完畢停學替代措施和做好記錄之前就施以停學處分)。

若你子女上訴得值,有關停學記錄會在他/她的學生檔案內刪除。然而,於上訴期間,他/她仍須接受停學。若要提出上訴,你可寫信給專責你子女學校的助理學監,信內須列明你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學校;停學日期和原因,及你提出上訴之理據。另外,你也可填回一份停學上訴表格。有關表格可在三藩市聯合校區網頁下載,或由你子女學校郵寄或電郵給你。助理學監會在你提交信件/申請表後三十天內跟你聯絡,然後決定維持或推翻原有停學決定。若你不滿有關解決方案,你有權在決定作出後三十天內向教委會上訴。

停學上訴必須於停學期間一年內提出。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