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升級及留級

升級及留級

州及聯邦特殊加州教育則例規定,有缺陷的學生若沒有個別教育計劃轉介,不得留級。

幼稚園

若沒有家長同意,就讀滿一年的幼稚園學生不得留級 (教育委員會政策第48011條)

小學及初中

若學生學習表現進步並達到年級標準的要求時,他們可繼續升級。對於需留級或有留級風險的學生,教師應在學年期間儘早識別出來。

留級學生將取決於是否達到年級水平的最低流利程度(以學生成績標示)、通過最低評估標準、學生作業及考勤等因素(教育委員會政策第5123條)。

家長/監護人/看顧人無權單方面決定學生的升留,但有權對教師的留級決定於決定的10天內向學監或其指定人提出上訴(三藩市聯合校區行政規定第5123)。

上訴方承擔責任,說明為什麼要推翻該決定(三藩市聯合校區行政規定第5123)。

高中

高中升級基本條件:

九年級                  少於50個學分

十年級                  50個學分

十一年級              110個學分

十二年級              170個學分

畢業所需學分       230個學分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生的升留級決定應取決於其個別教育計劃(簡稱IEP)的制定(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5123條)。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