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 搜查

搜查

(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5145.12條)

若學校官員有充分理由懷疑,並相信經搜查後會發現學生違反法律、教委會政策、行政規則,或其他校區或學校規則之證據,則有權在學生的控制下對學生進行搜身,搜查其財物、車輛,或所用之校區財物。合理的懷疑需有具體及客觀事實根據,並充分相信經搜查後會發現違規之證據。單憑好奇心,傳言或暗示皆不構成合理的懷疑。學校官員基於合理的懷疑可搜查的學生財物包括,但不限於:儲物櫃、書桌、皮包、背包、學生停泊在校區物業範圍內之車輛。

任何在學生的控制下對其採取搜身,搜查其財物或所用校區財物之行為,必須受限於一定範圍,並以找尋相關違規憑據為依歸。對學生的搜查不得超越基於合理懷疑下必需進行找尋違規憑據之目的。學校官員考慮的搜查範圍因素需包括:學生或教職員的健康或人身安全,包括但不限於被搜查人是否藏有武器、毒品或其他危險工具,以及查出的物品是否屬違禁品或是否與違規實況有關。此外,學校官員也應考慮搜查行動是否對學生年齡、性別,及違規實況引起超越範圍之侵擾。 

雇員不得對任何學生進行光身搜查或體腔搜查。

對個別學生搜身必須至少有2名校區職員在場方可進行。校長或指定人應在搜身後儘快通知家長/監護人有關學生被個別搜身事宜。

除非在州和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員工不得搜查手提電話及/或其他允准的電子儀器,包括以下情況::(1)已發出同意書;(2)執行搜查令;(3)因涉及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的緊急情況而需使用該儀器,或(4)出於誠實的相信,即相信該儀器丟失、被竊,或遺棄,而需通過搜查識別、澄清,或聯繫儀器的主人。(加州刑法第1546.1條)

所有學生儲物櫃和書桌皆屬於校區財產。校長或指定人員可以對學生控制的學校財產(例如儲物櫃和書桌)進行已宣佈的常規搜查,並在搜查期間讓學生站在其儲物櫃或書桌旁邊。 任何從儲物櫃或書桌發現的任何物品均應被視為該儲物櫃或書桌所指定使用之學生財產。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