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學生權利法案

學生權利法案

列舉學生的所有權利是不可能的。因此,以下所列之權利不得被詮釋為可藉此否決或限制學生在學校作為學生或公民已擁有的權利。

學生有權:

  1. 獲得可影響其終身的有意義教育;
  2. 擁有高標準教育。學生必須有機會發展其最大潛能。學生將有權獲得任何教委會採用的能力測驗。
  3. 獲得有意義的教學課程,並有權就制定這些課程發表意見。
  4. 獲得人身安全和個人財物安全保障。
  5. 獲得安全校舍和衛生設施。
  6. 向學校任何人士徵詢意見,包括教師、輔導員和行政人員。
  7. 獲得教師及行政人員的尊重,包括不被他們以殘酷和不尋常的方式排斥在外(特別是詆毀性或貶義性懲罰),或以降低學生自尊心或排斥他們與朋輩一起的方式懲罰。
  8. 在學生管治組織中獲得朋輩的自由選舉,並有權尋求和擔任公職。
  9. 為影響學生及其權益的行政委員會擔任民主代表。
  10. 參與制定學生規章制度的程序,並有權獲知這些規章制度的內容
  11. 查看自己的個人資料、累積文案、成績單、校務主任的檔案等(必須符合加州教育則例第49061至49078條的規定)。若負面評論被留檔,學生有權獲知。
  12. 參加喜歡的學校活動而不被歧視。但學生必須符合贊助組織的合理資格。
  13. 向學校當局提出請願、投訴和申訴,並獲得當局對此及時和權威性回應。
  14. 只要學生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學生有權不因擁有任何宗教信仰而被學校行政人員以任何方式處罰。
  15. 行使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和集會權。根據州和聯邦法,學生擁有自由言論權利,並不得因言論自由而受到懲罰,除非言論包含:淫穢、造謠、誹謗等內容;煽動學生在校舍進行非法行為,或違反學校規定而為學校帶來清晰可見的危險;或擾亂學校正常秩序。雖然學生有可能因欺凌受到處分,但學生不能因他人可能因其言論感到被冒犯或侮辱而受罰。加州教育則例第48907章節賦予學生以下權利:
  • 佩戴政治性鈕扣、臂章,或其它任何具表達性的徽章。
  • 無需獲得事先審查,或受校方行政人員或教委會批准即可使用校長預先指定的公告欄。
  • 無需獲得事先授權,或受校方行政人員或教委會批准或限制,即可在校內或校外派發政治傳單、報紙,或其它印刷品。但派發時間應限定於上學時間以外、午膳期間,或其它非上課時段,以免影響課堂活動的進行。
  • 組織政治及社交團體。
  • 決定自己的外表(若外表沒有擾亂課室的學習秩序,或造成不安)。
  • 無需獲得事先審查即可合理使用學校公共廣播系統。然而,公告時間應限定於上學時間以外、午膳期間,或其它非上課時段,以免影響課堂活動的進行。

This page was last updated on October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