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參加課外活動和運動的資格

參加課外活動和運動的資格

7至12年級的學生在最近一次評分期的學業表現必須達到“滿意”程度,始符合參加課外活動和運動的資格。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於:(1)所修讀學科平均分保持在2.0或以上(基於所有科目的評分以4.0為最高分);(2)學習進度保持在高中畢業的最低要求。

學監或其指定人可給予不符合資格的學生不超過一個學期的觀察期。至觀察期末,學生必須達到要求方可繼續參加課外活動(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6145條)。

學監或其指定人應根據加州教育則例第48850條和第 49701條決定以下學生是否符合資格參加課外活動:遊民學生、寄養青少年,或服役軍人子女。

在校園內外參加校內外活動時,在校區就讀的學生必須遵守校區政策和學生行為守則。若違反校區政策和有關規定,學生將被紀律處分。這些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停學、開除,或不允許參加這些活動(根據教委會政策和行政規定;三藩市聯合校區教委會政策第61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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